胡文武與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113執3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胡文武與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標的為工程款27000元,執行費305元以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7305元為限凍結了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現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義務,本案執行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7305元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陳剛
審判員楊建忠
審判員葉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李春梅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