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唐山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申6118號
判決日期:2021-02-09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執行事務合伙人:張亞東、楊海龍。
再審申請人張海因與被申請人唐山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終785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海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唐山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未按審計要求及委托法院委托事項如實審計,偏離審計主題,出具虛假資金鑒定,給申請人造成不利后果。它的正確與否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申請再審。
唐山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意見稱,申請人無鑒定寶寶結論錯誤的證據,申請人訴求退還鑒定服務費5萬元及支付審計費5000元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張海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新峰
審判員堵中陽
審判員袁江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杜志琴
判決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