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與滇西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云桂鐵路云南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71民初9號
判決日期:2021-02-10
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咨集團)與被告滇西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滇西公司)、云桂鐵路云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桂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中咨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聶函浩、王偉,被告滇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偉、肖崇柒以及被告云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于瑞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咨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按每月281709.01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2014年起至本案工程監理工作完畢之日止的監理費。監理費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為14025259.7元。(已扣除2014年以前超付監理費4074887元及2014年至2017年4季度實付監理費2182902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8年2月第一被告將“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標段”對外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工程計劃工期66個月,從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招標文件中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系GF-2000-0202示范合同。2008年3月31日,第一被告向原告發送《中標通知書》,載明:工程工期2009天。后原告于2008年4月18日在被告事先準備的《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下稱“監理合同”)上簽章、并組織監理人員入場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2014年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簽訂《新建鐵路大理至瑞麗線工程委托建設已實施工程協議書》,將本案鐵路工程委托第二被告繼續建設,協議約定:“執行中的合同,對移交前已出現的糾紛,由第一被告負責協調處理;移交后出現的糾紛,由兩被告共同協調處理”。本案工程監理服務期限的延長直接導致原告虧損嚴重。原告始終根據合同要求及監理規范為被告提供監理服務。被告應支付原告相關監理報酬,主要理由為:1.監理服務期限至2013年9月已屆滿;2.服務期限屆滿后,原告繼續提供監理服務的,被告應該支付相關監理報酬;3.被告應按每月281709.01元的標準支付2014年起至監理服務工作結束之日止的監理費。
滇西公司辯稱,1.中咨集團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中咨集團是以費率中標,并不是以監理期限中標;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明確約定:只有在經部批準的Ⅰ類設計變更時,才能按規定變更監理費用。中咨集團在起訴書中訴稱的內容,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法規的規定,背離了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2.大瑞鐵路工程建設的延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滇西公司無過錯。3.對大瑞鐵路建設工程的延期,中咨集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4.滇西公司及云桂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支付了監理費用。截止至2019年期間,滇西公司(含云桂公司)依合同驗工計價的監理費用:14397063元,超付1456349元。
云桂公司的答辯意見與滇西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中咨集團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八組證據材料:
1-1被告工商登記信息、1-2《新建鐵路大理至瑞麗線工程委托建設已實施工程協議書》,以證明被告身份信息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2-1《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工程施工監理一、二標段招標文件》、2-2《中標通知書》、2-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以證明:1.被告于2008年2月就本案監理工程對外招標,招標內容披露工程計劃工期66個月,中標后擬采用GF-2000-0202示范合同簽訂監理合同。2.《中標通知書》載明:本案工程工期為2009天。3、雙方所簽《監理合同》中涉及的附加協議條款效力低于標準條件條款,同時部分條款無效。3.雙方所簽《監理合同》中涉及的附加協議條款效力低于標準條件條款,同時部分條款無效。4.本案監理服務期限應為66個月(2009天),從2008年3月起至2013年9月止。期限屆滿后原告繼續提供監理服務的,被告應支付相應監理費用。5.本案工程監理服務天數為2009天,監理報酬為18592794.78元,由此計算可知監理月平均監理報酬為281709.01元。
3.部分重點項目《工程開工報審表》,以證明監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場提供監理服務,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申請進行核查。
4-1關于調整大瑞線大保段監理二標監理費的報告(2012.7.27)、4-2關于調整完善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施工監理第二監理合同、4-3關于請求調整監理費率的函(2017.3.30)、4-4關于請求解除大瑞鐵路大保段監理二標監理合同的函(2017.12.12)、4-5關于大瑞鐵路大保段監理二標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2018.1.5),以證明原告多次請求被告要求調整增加監理費用,但被告均未妥善處理。
5-1監理例會(部分)、5-2監理月報(部分)、5-3備忘錄(站前二標、站前三標),以證明:1.本案工程自開工以來所面臨的困難重重,包括自然災害、技術因素、建設資金短缺等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工期延長。2.監理服務期限屆滿后,原告一直為被告提供監理服務至今,從2014年1月到2019年10月共計70個月。
6-1鐵道部工管中心工管工技函(2012)250號《關于蒙河鐵路等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的函》、6-2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站前工程第二標段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總價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滇西鐵大瑞合[2008]5號補07號、6-3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主前工程第三標1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總價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滇西鐵大瑞合[2008]6號補07號、以證明:本案工程至少到2021年6月30日竣工驗收通車,監理服務期至少將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7.《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證明:(1)原被告所簽《監理合同》明確將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作為本案工程合同文本,但雙方所簽合同未包含示范文本中的專用條件。(2)示范文本專用條件中約定附加監理工作報酬的計算方式為:報酬=附加監理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8.佛山仲裁委員會(2018)佛仲字第125號仲裁裁決書,以證明仲裁庭對與本案相類似的案子已經作出要求委托人按實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的生效裁決。
對上述第1組至第8組證據材料,被告滇西公司質證認為:1.對證據材料1三性無意見。2.對證據材料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因為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對案件無約束力;中標通知書載明了工期,是計劃工期;整個工期中都不是按照時間來計價的。3.對證據材料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不認可其證明目的,該合同是2008年4月18日簽訂,對方的證據恰好證明最早的開工日期是2008年8月12日。4.證據材料4中,對證據材料4-1、4-2這兩份函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材料4-3、4-4、4-5這三份函,因為發文的主體是中咨公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原告,不是一個主體,同時證明對方沒有依約履行監理合同。5.對證據材料5的部分證明目的,包括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情況予以認可,其他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對其真實性,滇西公司認為這一部分工程工期的延長是自然災害造成的。6.對證據材料6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不認可其證明目的。7.對證據材料7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證據材料歪曲了協議書和合同的修改約定。8.對證據材料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我國非判例法國家,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造成工程建設延期的情形也不一致。仲裁裁決對法院的判決沒有約束力。
被告云桂公司質證認為,1.對證據材料3、證據材料5、證據材料8,其意見和滇西公司的意見一致。2.對證據材料1的三性無異議。3.對證據材料2,其意見和滇西公司的意見一致;原被告雙方應該按照合同嚴格履約;原告提出按照時間因素來計算賠償標準和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4.對證據材料4的意見和滇西公司的意見一致,原告沒有反映真實的情況。5.對證據材料6的意見和滇西公司一致,監理服務期沒有延長的概念。6.對證據材料7的意見和滇西公司一致,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滇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六組證據材料:
1-1《關于新建大理至瑞麗初步設計的批復》(鐵鑒函[2007]1349)、1-2《招標文件》(節選)、1-3《投標文件》(節選)、1-4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合同號:滇西鐵大瑞合[2008]3號)、1-5《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室關于調整新建大理至瑞麗建設內容和總投資的批復》(發改辦基礎[2014]2090),以證明:1.雙方的監理合同經招投標程序后簽訂,明確工程監理費率為0.79%,并以《招標補遺》《投標人承諾書》和《補遺確認書》的方式加以確認。2.建設工期初步設計批復“原則同意建設總工期按5.5年安排”,招標文件依據批復“計劃工期66個月”。3.合同約定履行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工程經國家正式驗收完畢止。同時約定在費率不變時,經原鐵道部批準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和修改技術標準引起的I類設計變更按中標費率進行調整,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附加工作報酬和額外工作報酬。4.監理合同附加協議條款應優先適用,中咨集團的訴請無依據。5.國家發改委調整建設工期,明確“剩余建設工期7年”為自然原因,非建設方原因。
2-1《委托建設協議書》,以證明:2014年1月,滇西公司將未實施工程委托云桂公司建設,滇西公司項目業主身份沒有改變。
3-1《補充協議》及《賬戶確認函》、3-2驗工計價表、明細匯總表、核對簽認表,以證明:1.2016年6月30日,滇西公司、云桂公司與中咨集團簽訂協議明確監理費支付、開票事宜,原合同繼續履行。2.經驗工計價后,截止至2019年期間滇西公司(含云桂公司)實際辦理驗工的監理費用為14397063元,已經超付1456349元。
4-1昆鐵滇西指揮部《安全質量檢查通報》(2009年第22、28期,2010年第2、7、9、10、18期,2011年第1、7期,2012年第2、3、5、6、11期,2013年第8期)。4-2云桂公司會議紀要(總第1888、2021期),以證明因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進度控制目標未得以實現也是工期延誤的原因之一。
5.《中國鐵路總公司云南省人民政府》(鐵總鑒函[2017]175號),以證明:調整設計概算增加投資,其中的二至九章建安工程費合計111029.1597萬元,按照合同監理費率0.79%計算,監理合同應補充增加金額877.1304萬元。補充增加金額分劈后,監理二標可增加監理費436.9857萬元,增加監理費用需按照該批復決定。
6.部分變更設計通知單(10份),以證明杉陽、大坡嶺、大柱山隧道等工程由于地質原因進行變更設計,是因不可抗力而引起。
上述第1組至第6組證據材料經質證,原告中咨集團認為:(1)對證據材料1的部分條款合法性不認可,其余證據的三性均認可,對于證明觀點均不認可,具體意見:第一,本案監理費按照0.79%的標準,它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期內以及合同期內包括時間以及工程范圍,不包括合同期外以及新增工程,而本案原告所主張的監理費是合同期外的監理費,所以0.79%的標準不適用于本案。第二,對于證明觀點是沒有異議的,這個合同期就是66個月。第三,剩余工期還有七年的證明意見予以認可,但為什么不是在2013年12月31日結束,從文件上看不系自然的原因。(2)對證據材料2,三性均無異議。(3)對證據材料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與本案無關。本案的起訴并沒有對方已經支付過監理費的部分。(4)對證據材料4,除了對已收款項數據的三性沒有異議,其他的均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5)對證據材料5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不認可其關聯性。(6)對證據材料6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其證明目的,不認可工期延期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被告滇西公司提出的上述第1組至第6組證據材料,經質證,被告云桂公司均予以認可。
被告云桂公司在本案中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對上述證據材料認證如下:原告中咨集團提交的第8組證據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雙方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具有真實性,與案件相關聯,本院均予以采信,但能否證明各方當事人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其他證據綜合評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經公開招投標,原告中咨集團與被告滇西公司訂立了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合同號:滇西鐵大瑞合[2008]3號),合同內容的構成如下:合同協議書,一、中標通知書,二、投標函及投標書附錄,三、第1—2號招標文件澄清,四、合同條款及格式,(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二)標準條件,(三)監理合同附加協議條款,(四)合同附件格式,五、工程概況及圖紙,六、監理工作大綱。中咨集團與滇西公司在上述合同內容中作出如下具體約定:
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文件相互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還約定“3.簽約合同價:本工程的監理費以乙方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監理費率0.79%和本標段鐵道部正式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中二至九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乘積確定。合同價計18592794.78元。
在合同條款及格式部分內容的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新建鐵路大瑞線大理至保山工程。監理范圍:D1K72+100—D1K138+800范圍內的路基、橋涵、隧道、軌道、通信、信號及信息、電力及電力牽引供電、房屋、其他運營生產設備及建筑物、鋪架基地、制存梁廠、輔助工程及大臨工程等全部工程的施工監理。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實施,至本工程經國家正式驗收完畢止”。第三部分《監理合同附加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滇西公司將本工程委托乙方中咨集團承擔施工監理,本工程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GF-2000-0202)范本作為合同文本,本協議條款是對其進行的補充或修改,如有矛盾,本條款優先。“9、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相應順延合同期,監理費用不作調整。11、第三十九條修改為:①本工程的監理費以乙方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監理費率0.79%和本標段鐵道部正式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中二至九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乘積確定。經部批準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和修改技術標準引起的Ⅰ類設計變更按中標費率進行調整。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附加工作報酬和額外工作報酬。……”。
2014年1月17日,滇西公司與云桂公司簽訂新建鐵路大理至瑞麗線工程《委托建設協議書》(合同編號:滇西鐵建2014-1號),滇西公司將鐵路總公司、云南省合資建設的新建鐵路大理至瑞麗線工程(線路長度約330km)現狀委托云桂公司建設。至今,滇西公司和云桂公司已向中咨集團支付監理費14397063元。
本案建設工程于2008年開始施工建設,由于地質原因,導致多次變更設計,客觀上造成了本案建設工程施工的進度緩慢,建設工程沒有在中標通知書中所述的工期2009日歷天內施工完畢。2014年9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中國鐵路總公司、云南省發展改革委作出《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調整新建大理至瑞麗建設內容和總投資的批復》(發改辦基礎〔2014〕2090號),該批復中明確剩余建設工期7年(保山至瑞麗。2017年3月14日,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還共同作出《關于新建大瑞鐵路大理至保山尚未招標工程修改設計及已招標未實施工程調整概算的批復》,決定對大理至保山鐵路建設工程調整概算,增加投資129202萬元。至今,本案所涉建設工程仍然處于施工過程中,原告中咨集團也還在對本案建設工程進行監理工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952元,由原告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云斌
審判員陳志杰
審判員劉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元福
書記員閔正仙
判決日期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