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匯眾恒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20114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盈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與被告北京匯眾恒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眾恒泰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仁博、被告匯眾恒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臻哲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的租賃保證金25579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應返未返租賃保證金255793元的資金占用費12782.6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日起算,暫計至2020年5月31日,實際計算至付款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76737.9元;4.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恒泰中心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出租恒泰中心3號樓1211-214室,原告依約定按期足額向被告支付租金,并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告轉賬房屋租賃保證金255793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收據。2019年2月14日,原告、被告以及北京盈泰豐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恒之補充協議》,約定在協議屆滿后,由被告通過資金初始路徑將租賃保證金返還至原告名下。2019年7月8日,原告、被告以及北京盈泰豐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約定2019年7月30日房屋租賃到期,原告交還房屋,被告應將房屋租賃保證金一次性返還給原告。《恒泰中心房屋租賃合同一補充條款》約定,任何一方違約的,由違約方按照年租金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雖經多次催討、追索,至原告起訴時,被告仍未返還房屋租賃保證金、違約金及相應資金占用費,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匯眾恒泰公司辯稱:同意退還租賃保證金,不同意支付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根據租賃合同第3.1.2條,保證金無息退還。合同沒有約定逾期退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18日,匯眾恒泰公司(出租方、甲方)與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承租方、乙方)簽訂《恒泰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第三條租賃保證金、物業(y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3.1.2租賃關系終止時,乙方應辦妥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或營業(yè)地址的工商注銷或變更手續(xù),甲方應在乙方交還該房屋后且完成相關注銷、變更手續(xù)后六十日內將租賃保證金扣除相應費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第九條甲方的違約責任9.1合同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致使該房屋毀損、滅失,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扣賠償責任。9.2乙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甲方對所發(fā)生的損失沒有責任(且除本合同另有約定或甲方另行書面同意外,本合同項下之租金及其他費用不得減免或中止支付):(1)因對該房屋或其相鄰房屋或大廈進行維修、保養(yǎng)或因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對該房屋或其相鄰房屋或大廈進行裝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設施臨時性停止使用,或導致該房屋的水、電、電話、傳真或其他有關服務或供應臨時性中斷的;(2)非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發(fā)生損失的:(3)任何時間該房屋內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4)非因甲方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應協商解決。第二部分專用條款第十七條出租房屋情況17.1甲方出租給乙方坐落在北京市豐臺區(qū)豐臺北路18號被稱為“恒泰中心寫字樓”3號樓12層1211-1214室(合同中簡稱“該房屋”)。房屋類型為辦公。第十八條租賃期間和裝修期18.1該房屋的租賃期自甲方同意的裝修期屆滿次日起1年的時間,即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第十九條租金、物業(y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19.3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后5日內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人民幣255793元。《補充條款》二、合同增加部分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雖有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等約定,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計算方式均如下:乙方年租金的30%作為違約金,如果該等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一方損失的,應補足至守約一方全部損失得以賠償。”2018年7月16日,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向匯眾恒泰公司支付了租賃保證金255793元。
2019年2月14日,匯眾恒泰公司(甲方)、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乙方)、北京盈泰豐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簽訂《之補充協議》,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將其涉案房屋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丙方,租賃保證金在相應協議屆滿時,由甲方依據原協議約定條款退還乙方。
2019年7月8日,匯眾恒泰公司(甲方)、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乙方)、北京盈泰豐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約定:“一、甲、乙、丙三方同意原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于2019年7月30日終止;四、根據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乙方已支付的租賃保證金255793元,租賃期滿,丙方交還該房屋時,如果甲方發(fā)現該房屋與接收場地時簽署的《場地接收記錄表》所列的裝修、設備和設施被損壞或遺失(自然損耗除外)。甲方有權直接從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補足差額?!?庭審中,匯眾恒泰公司同意退還租賃保證金,不同意支付資金占用費及違約金。盈創(chuàng)投資公司同意資金占用費從2019年10月1日起算
判決結果
一、北京匯眾恒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盈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租賃保證金255793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以255793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盈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4元,由盈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76元(已交納),由北京匯眾恒泰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56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芬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海成
書記員辛靖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