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義與胡占軍、安占柱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5民初18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學義與被告安占柱、胡占軍、許建勛、河南省大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建設公司)、中赟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赟國際公司)、河南永銀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銀化工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學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擔事故損失1123125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六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5月30日,被告永銀化工公司與被告大成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河南永銀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利用電石渣2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產線土建、安裝工程;永銀化工公司將其利用電石渣2000T/D新型干法熟料生產線士建、安裝工程承包給大成公司;監理單位是中赟國際公司,系原煤炭工業鄭州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30日,大成建設公司與被告胡占軍簽訂了合同,將上述工程承包給胡占軍。同日,被告胡占軍與安占柱簽訂了《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胡占軍將土建部分17個子項中的12個子項分包給安占柱。2010年6月2日,被告安占柱與原告簽訂《勞務承包合同》。2010年6月10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建筑施工協議》,安占柱將熟料庫、生料均化庫、原料配料庫、窯尾、窯中五個工號的土建部分的人工承包給原告。2010年8月13日,涉案工程高大模板支撐搭設基本完成,被告大成公司、被告中赟公司、被告安占柱、被告胡占軍、被告許建勛等相關人員對高大模板支撐搭設進行了直觀驗收,經局部加固后,認為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2010年8月14日,在施工過程中,架子從中間坍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8名工人受傷及1人死亡。2010年9月27日,舞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做出舞安監(2010)18號文件,對該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被告永銀化工公司、大成建設公司、中赟國際公司以及安占柱、胡占軍、許建勛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安占柱為事故賠償墊付部分款項,后向原告追償,法院判決原告作為雇主向安占柱償還1100013元,該判決原告已經履行完畢。但事故的發生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因該事故的發生六被告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不能由原告一人承擔。原告僅組織人員進行施工,至于怎樣施工、什么時間施工,均全部聽命于安占柱方的生產經理許建勛的安排;大成建設公司作為工程承包方既違法分包又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中赟國際公司作為工程的監理方,監理人員私自脫崗,未盡到監理職責,永銀化工公司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有效監管,未盡到監管職責,因此六被告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都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學義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908元,減半收取計7454元,退回原告王學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二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天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金楠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