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胡尊榮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9民初7339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丹利公司)與被告胡尊榮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史丹利公司、被告胡尊榮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史丹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貴院依法不予確認原被告雙方自2004年4月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僅應確認雙方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二、請求貴院依法不予判決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20年9月解除,駁回被告的該項請求。三、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與原告因請求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補繳社會保險等糾紛一案經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作出沭勞人仲案字(2020)第699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沭縣勞動仲裁委”)的裁決存在以下錯誤和不當之處:一、臨沭縣勞動仲裁委裁決不當,造成當事人訴累。臨沭縣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被告(本案被告)與原告(本案原告)自2004年4月至2020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裁決不當。理由如下:被告2004年4月份到原告處工作,但雙方因原告未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事宜于2019年2月14日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協議,原告向被告賠償36800元,明確約定被告不得就2019年2月14日前的社會保險事宜再行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且原告已按一次性賠償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了約定款項。原告自2019年5月份至2020年9月份為被告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被告請求確認自2004年4月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就是確認勞動關系后,要求原告補繳社會保險,因雙方對2019年2月14日前未繳社會保險事宜已達成賠償協議,被告再申請確認雙方自2004年4月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已無實際意義,且會造成當事人的訴累,激化社會矛盾,故請求貴院僅確認雙方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不予確認原被告雙方2004年4月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臨沭縣勞動仲裁委裁決適用法律錯誤,不應裁決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9月解除,應駁回被告的該項仲裁請求。1、解除權屬于形成權,需要由一方向相對方作出意思表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而不是通過勞動仲裁委、人民法院轉達,所以被告請求臨沭縣勞動仲裁委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2、臨沭縣勞動仲裁委宜根據雙方是否已經行使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是否存在,進而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而非以裁決書的形式解除仍在履行中的勞動合同。
胡尊榮辯稱,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該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原告認可被告于2004年參加工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不因為原告給被告經濟補償,就否認該勞動關系的存在。被告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原告對被告進行的經濟補償,并不能否認有勞動關系的存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胡尊榮自2004年4月份到史丹利公司工作。在滾筒車間任操作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史丹利公司未給胡尊榮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2月14日,史丹利公司(甲方)與胡尊榮(乙方)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書》,確認乙方自2003年2月(應系筆誤,雙方均認可為2004年4月)月起到甲方處工作,經雙方協商,就甲方賠償因未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所遭受的損失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因甲方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所遭受成的損失36800元,乙方同意甲方不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二、一次性賠償款由甲方分期支付。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將乙方在社會保險費及賠償事宜作一次性處理,甲方將賠償款支付后,乙方不得再就乙方的社會保險費事宜再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提出任何訴訟(仲裁)或投訴等非訴訟要求,雙方對對方亦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四、甲方支付賠償款后,如乙方對本協議提出反悔、或乙方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再行要求甲方補繳其社會保險,則乙方須全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一次性賠償款,并須向甲方加付相當于前述一次性賠償款50%的違約金。協議簽訂后,史丹利公司按照約定向胡尊榮給付了賠償款36800元,并于2019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為胡尊榮繳納了社會保險。胡尊榮繼續在史丹利公司工作至2020年9月,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9月,胡尊榮向臨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1.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確認雙方自2004年4月至2019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3.裁決公司為申請人補繳2019年5月之前的社會保險。該委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沭勞人仲案字[2020]第69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確認雙方自2004年4月至2019年9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9月解除。3.駁回胡尊榮的其他仲裁請求。史丹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尊榮之間自2004年4月至2019年9月存在勞動關系。
二、解除原告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尊榮之間勞動關系。
三、駁回被告胡尊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華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玲
書記員張婷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