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佛山市敏捷時代市場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年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607民初4891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訴被告佛山市敏捷時代市場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敏捷公司)、佛山市三水年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年豐公司)借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開庭時,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東,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敏捷公司返還保證金200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5%支付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年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原告因施工需要與被告敏捷公司簽訂場地借用協議,約定被告敏捷公司將廣州工商學院與佛山市哈思空調有限公司之間的道路借給原告無償使用。原告同日向被告敏捷公司支付保證金200000元。2018年10月,雙方發生爭議,經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7民初6037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403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敏捷公司對出借的道路不具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判決生效后,被告敏捷公司拒絕退還保證金200000元。被告敏捷公司對出借的道路不享有權利,雙方簽訂的借用合同無效,被告敏捷公司應退還保證金。被告年豐公司授權被告敏捷公司收取保證金,被告年豐公司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兩被告共同辯稱:1.原告訴稱被告敏捷公司對出借的道路不具有使用權和管理權明顯與事實不符。自2007年起,被告敏捷公司開始使用和管理相關土地,土地上的道路及道路兩邊的樹木都是被告年豐公司建設和種植的,道路的維護和綠化工作也是被告年豐公司負責的,原告清楚知道這一事實才向兩被告提出借用道路的。2.即使合同無效,但原告使用過程中對道路造成了損害也應當賠償。兩被告修復道路的費用已超過了保證金金額。3.利息不應計算。4.被告年豐公司沒有收取原告的保證金,不能基于被告年豐公司委托被告敏捷公司管理出借道路就要求被告年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在訴訟中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粵0607民初6037號、(2019)粵0607民終14037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證明被告對出租賃場地無權出租。
2.全權托管委托書一份,證明兩被告之間的委托關系。
3.場地借用協議一份、收據一份,證明原告交付保證金20萬元。
兩被告在訴訟中未提供證據。
結合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8年4月4日,被告敏捷公司與原告簽訂《場地借用協議》。協議約定:1.被告敏捷公司將廣州工商學院與佛山市哈思空調有限公司之間的道路(以下稱案涉道路)借給原告使用;2.用途是臨時通道,建設的臨時設施不能妨礙原來的通行功能,不能損壞原有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綠化樹木、下水道、排水管等);3.借用期至6月30日止;4.借用期間,被告敏捷公司不收租金;5.協議簽訂后,原告支付保證金200000元。保證金用于約束原告在借用期間對道路的正常使用及期滿后的原狀修復和維修;6.原告如損壞現有設施和加建其他附屬設施,期滿后應無條件修復還原,并通知被告敏捷公司驗收。驗收合格后敏捷公司退還保證金。若借用期滿一個月后,原告無法對借用設施損壞部分進行修復,被告敏捷公司可另行修復,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追究原告造成的損失。同日,被告敏捷公司立據收取原告保證金200000元,原告開始使用案涉道路。
2018年11月13日,被告敏捷公司認為原告對案涉道路造成了損壞將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場地使用費972000元及其利息、沒收保證金200000元、清理和修復后將案涉道路返還。
2018年11月底,原告從案涉道路退場。
2019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8)粵0607民初603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敏捷公司對案涉道路不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判決駁回了被告敏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被告敏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8月28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6民終1403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年豐公司對案涉道路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被告年豐公司無權將案涉道路授權被告敏捷公司進行管理,被告敏捷公司不能基于被告年豐公司的無權授權取得對案涉道路的管理權,即被告敏捷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案涉道路享有實體權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案涉道路所在土地的權屬人為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佛山市三水區土地儲備中心未將該土地交付被告年豐公司使用。2018年2月28日,被告年豐公司簽署《全權托管委托書》,授權被告敏捷公司對案涉道路所在土地進行管理、維護,土地收益由被告敏捷公司收取,管理費用由被告敏捷公司負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市敏捷時代市場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返還保證金2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即21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敏捷時代市場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少藝
書記員梁丹蕾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