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木龍與陳義天、曾望珍、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5203民初236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木龍訴被告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建筑揭陽公司)、曾望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建筑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景彬和被告聯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杰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建筑揭陽公司、曾望珍和建筑集團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木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建筑集團公司、建筑揭陽公司和曾望珍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577175.8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聯通公司對被告建筑集團公司、建筑揭陽公司和曾望珍應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2年7月30日,聯通公司與建筑集團公司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聯通公司將位于揭陽市揭東縣********新篦段東側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通信機房樓工程發包給建筑集團公司。后建筑集團公司又將該工程整體轉包給陳義天施工,陳義天又與原告簽訂《內部班組勞務承包合同》,將該項目通信機房樓四層、生產輔助樓二層外棚架搭設、解拆,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給原告施工。原告于2012年12月5日進場施工后,該外墻棚架于2013年4月5日搭建完成并驗收合格,于2014年10月30日拆架清理退場。2014年10月28日,經項目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楊建忠與原告核算,工程總價款為1157175.8元,2013年1月31日、5月2日、5月15日、6月21日陳義天通過林勇飛分別支付進度款4萬元、5萬元、10萬元、24萬元。2014年10月24日通過林養鳳支付工程款10萬元,2017年1月26日通過曾望珍支付工程款5萬元,現仍有577175.8元工程款未結清。建筑集團公司將涉案工程整體轉包給陳義天之后,又由陳義天以建筑揭陽公司的名義將涉案工程整體轉包給曾望珍,并由曾望珍承接陳義天對本項目工程的債權債務,同時掛靠建筑揭陽公司繼續進行組織承建施工。聯通公司作為發包人,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清。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各被告身份信息,證明各被告訴訟主體資格;3.內部班組勞務承包合同(搭棚架班組),證明原告與陳義天簽訂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聯通公司通信機房樓、生產輔助樓二層外棚架搭設、拆解;4.工程量及工程款明細,證明原告承包該外棚架搭設、拆解工程,后經原告核算,工程總造價為1157175.8元,抵除各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尚有577175.8元工程款未支付;5.項目施工管理協議書,證明被告陳義天與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通信機房工程項目部簽訂協議,將《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約定的施工工程全部轉包給陳義天;6.工程經營協議書,證明陳義天以建筑揭陽公司的名義將《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約定的施工工程再次轉包給曾望珍;7.收款收據,證明曾望珍曾于2017年1月26日付還5萬元工程款;8.欠條,證明曾望珍向原告出示欠條,確認結欠原告工程款50萬元。
被告建筑揭陽公司、曾望珍和建筑集團公司沒有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
被告聯通公司辯稱,1.原告與聯通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原告要求聯通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2.聯通公司與建筑集團公司之間工程款已結算完畢,因建筑集團公司與曾望珍工程款至今無法結算清楚,造成聯通公司目前無法支付給建筑集團公司剩余工程款,目前揭陽公證部門也無法辦理工程款提存業務,聯通公司愿意支付工程款,并非聯通公司不愿支付工程款,如果認定原告為工程實際施工人,則聯通公司僅需在剩余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因聯通公司沒有過錯,無需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聯通公司提交營業執照證明聯通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聯通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證據3至8與聯通公司無關,三性由法院依法認定。原告對聯通公司提交證據沒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7月30日,聯通公司與建筑集團公司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聯通公司將位于揭陽市揭東縣********新篦段東側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通信機房樓工程發包給建筑集團公司。同年9月8日,陳義天以廣東開平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名義與建筑集團公司簽訂《項目施工管理協議書》,建筑集團公司將其與聯通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轉包給陳義天。同年12月2日,陳義天以揭西建筑集團公司中國聯通廣東揭陽通信機房樓工程項目部名義與原告簽訂《內部班組勞務承包合同》,將該項目通信機房樓四層、生產輔助樓二層外棚架搭設、解拆,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給原告施工。造價按各幢房屋外圍周長×搭設棚架高度(加外角4米)計算43元每平方,高支模搭架18元每立方計算。施工過程中,陳義天支付原告53萬元。2014年6月28日,陳義天將承包工程項目全部轉讓給曾望珍,建筑集團公司予以認可,并與曾望珍補簽《工程經營協議書》,將建筑集團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圍轉包給曾望珍,并由曾望珍以建筑集團公司的名義自行組織承建施工,由曾望珍承擔本工程施工的質量、安全責任和因承建本工程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之后,曾望珍支付原告5萬元。2017年5月15日,中國聯通揭陽分公司通信機房樓整體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2020年3月2日,原告訴至本院,將陳義天也列為共同被告。同年3月19日,曾望珍向原告出具確認書,確認結欠原告工程款50萬元。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對陳義天的起訴,本院當庭口頭裁定準予其撤回對陳義天的起訴。
另查明,建筑揭陽公司是建筑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建筑集團公司取得總承包權后,由建筑揭陽公司與陳義天簽訂轉包合同。陳義天和曾望珍非建筑施工企業,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曾望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孫木龍工程款50萬元。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揭陽市分公司在其實際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駁回原告孫木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432元,減半收取為5716元,由原告孫木龍負擔1316元,被告曾望珍負擔4400元。曾望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楚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黃詩虹
書記員郭嘉穎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