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園林規劃設計研究院與春合旅游開發(天津)有限公司、海南三亞春邑浩輝旅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3民初11623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市園林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園林規劃設計院)與被告春合旅游開發(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合旅游公司)、海南三亞春邑浩輝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亞旅業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園林規劃設計院法定代表人趙曉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洪明、舒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春合旅游公司、三亞旅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園林規劃設計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32萬元及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2.請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5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份《工程設計服務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委托原告承擔盤山童話生態動物園概念設計工作,設計費(含稅)共計80萬元,合同對于原告應交付的設計成果及第一被告的付款進度作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第一被告提交了初稿概念設計成果,第一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發送了《成果確認單》,載明原告提交的天津市盤山生態動物樂園的總體概念方案設計初稿匯報已經完成,第一被告對初稿設計成果確認,并通知原告將成果文件的電子版發送至指定的郵箱。原告按照合同及《成果確認單》的約定履行了交付初稿設計成果的義務,第一被告應支付前兩筆設計費56萬元,但是第一被告僅僅支付了24萬元,至今尚欠原告設計費32萬元。因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被告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春合旅游公司、三亞旅業公司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未到庭,未發表質證意見亦未提供相反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園林規劃設計院(乙方)與第一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甲方)簽訂了《工程設計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第一被告委托原告承擔盤山童話生態動物園概念設計工作。合同第六條約定,本合同設計費(含稅)共計80萬元,其中合同價款754716.98元,稅款45283.02元;對于付款進度合同約定:第一次付費時間為簽訂設計合同三個工作日內付設計費24萬元;第二次付費時間為初稿概念設計經甲方書面確認,乙方向甲方交付該階段全部設計文件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設計費32萬元;第三次付費時間為終稿概念設計經甲方書面確認乙方,向甲方交付該階段全部設計文件三個工作日內付設計費24萬元。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應當先向甲方提供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甲方核對無誤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支付。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合同的7.1.3約定,發包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且發包人在收到設計人的書面通知后10日內仍未能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應向設計人支付應付未付金額萬分之一/天的標準計算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被告春合旅游公司提交了初稿概念設計成果,2019年12月31日,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向原告發送了《成果確認單》,成果確認單主要載明以下內容:貴公司提交的天津市盤山生態動物樂園的總體概念方案設計初稿匯報已經完成,我方對初稿設計成果確認,后續修改意見會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并要求原告將成果文件的電子版發送至指定的郵箱。
2020年3月30日,園林規劃設計院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的方式向春合旅游公司工作人員夏偉提出要求開第二筆設計費用的發票,被告春合旅游公司工作人員夏偉回復稱:“先別開了,受疫情影響,集團現金流出了點問題,看看復工后,有啥變化沒有。咱再商量吧。”
原告園林規劃設計院主張,被告春合旅游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發送了《成果確認單》,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春合旅游公司應于2020年1月3日前支付第二階段的設計費32萬元,因其未按時支付,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但因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較高,故自愿放棄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損失,以32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另查明,被告春合旅游公司系三亞旅業公司獨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春合旅游開發(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市園林規劃設計研究院設計費32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2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海南三亞春邑浩輝旅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判項付款內容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00元,減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春合旅游開發(天津)有限公司、海南三亞春邑浩輝旅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宮淑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鄭嬌嬌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