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與鄒堅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8民初8211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以下簡稱廣州銀行增城支行)訴被告鄒堅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廣州銀行增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成素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鄒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州銀行增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項下欠款本金136085.89元,手續費27640.10元,利息6332.13元,違約金13640.53元,合計183698.65元(利息、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8月5日,自次日起的違約金和利息按照《廣州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標準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逕付)。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并辦理了倍享計劃分期貸款10萬元分36期償還。被告用卡過程中發生透支欠款并逾期嚴重,至今仍未全額清還,截止2019年8月5日,尚欠原告本金、手續費、利息、違約金合計人民幣183698.65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鄒堅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鄒堅向廣州銀行增城支行提交了《廣州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并簽訂了《廣州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廣州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第四條還款、利息和費用”載明:2、持卡人當期非現金交易自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含)為免息還款期。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當期已出賬單的全部款項,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否則,自本行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計收利息至清償日止,日利率上限不超過萬分之五,依照本行依法規定執行,本行按月計收復利,復利計收對象含本金及利息,詳見《廣州銀行信用卡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及標準如有變動,以最新公告為準。5、持卡人的非現金交易,可以選擇全額還款或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最低還款額還款即于當期到期還款日(含)前將不低于最低還款額的款項還款。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如持卡人未于每月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清最低還款額,除應支付循環信用利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支付比例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00%,依照本行依法規定執行。
同日,被告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向廣州銀行增城支行提交了《廣州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申請表》載明:申請金額10000元,分期期限36個月,手續費率按月支付0.75%,借款用途消費。
之后,原告向被告核發了一張卡號為62×××88的廣州銀行信用卡,信用卡額度為50000元。
2018年6月15日,廣州銀行增城支行向被告發放貸款100000元。
根據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細表》打印件,顯示截止到2019年8月5日,涉案信用卡的欠款本金136085.89元、利息6332.13元、違約金13640.53元和手續費27640.10元。庭審中,原告明確上述欠款本金包含信用卡額度內的消費和“倍享計劃”的貸款分期。
另查,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粵0118民初8211號民事裁定書,采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鄒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清償借款本金136085.89元、利息6332.13元、違約金13640.53元和手續費27640.10元(從2019年8月6日起違約金和利息按照《廣州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標準計至還清款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74元和保全費1438.4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鄒堅負擔。原告已預繳的款項,本院不退回,被告負擔部分由被告在支付款項時逕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宇琳
人民陪審員單雪蓮
人民陪審員潘嘉韻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盧殷殷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