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興戰、盧群與韋永根、上海小崗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83民初9444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興戰、盧群與被告韋永根、被告上海小崗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初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湖北分公司)、第三人昆山市中醫醫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群,原告董興戰、盧群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凌沖、張天廣,被告平安湖北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賢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韋永根、被告上海小崗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市中醫醫院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上海世初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興戰、盧群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686619.748元;2、被告平安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賠償;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31日,董葉海與被告韋永根在滬霍線(312國道)57公里950米(昆山市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董葉海因該事故死亡,被告韋永根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時,被告韋永根駕駛車輛在被告平安湖北分公司投保。二原告為董葉海父母,現因賠償事宜,向法院起訴。
被告韋永根辯稱:對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我在本案中沒有墊付,有關原告的損失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上海小崗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平安湖北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含不計免賠。事發后我司墊付10000元,交強險之外按35%的比例承擔。
第三人昆山市中醫醫院陳述:原告欠醫療費金額為303125.78元,且原告已向第三人承諾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20年1月31日,董葉海與被告韋永根在滬霍線(312國道)57公里950米(昆山市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董葉海因該事故受傷,后因救治無效于2020年4月12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韋永根負事故次要責任,董葉海負事故主要責任。事發時,被告韋永根駕駛車輛在被告平安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告平安湖北分公司在本案中墊付10000元,第三人昆山市中醫醫院墊付醫療費3031257.8元。
原告董興戰為董葉海之父,原告盧群為董葉海之母。
上述事實,由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戶籍證明材料及當事人陳述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董興戰、盧群273988.4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還第三人昆山市中醫醫院303125.7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第三人昆山市中醫醫院指定賬戶,開戶行:交通銀行昆山科技支行,戶名:昆山市中醫醫院,賬號:391680666018010733529)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3834元,減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董興戰、盧群負擔1246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671元。本案案件受理費原告董興戰、盧群已經預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履行上述賠償義務時就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一并支付原告董興戰、盧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沈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馬雪剛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