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統有限公司與重慶廣建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3924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零盛安公司)與被告重慶廣建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姚利平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零盛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建、李浚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廣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三零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366559.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98057.42元(從2017年12月23日起,以3366559.56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5日);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重慶會議展館二期建筑智能化工程項目采購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和農民工保證金,按期將合同項下的產品交付和進行安裝調試,并于2015年12月17日通過了項目竣工驗收,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7年12月23日前支付合同款、履約保證金、農民工保證金,但被告尚有3366559.56元款項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相關款項,但被告拒不支付所欠款項,故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原告主張的金額組成為,合同總金額12800004.7元-10969445.7元(已支付工程款)+1280000.47元(履約保證金)+256000.09元(農民工保證金)=3366559.56元即為原告主張金額。
被告廣建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統有限公司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壹級資質。2015年2月10日,廣建公司(甲方)與三零盛安公司(乙方)簽訂重慶會議展館二期建筑智能化工程項目采購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1、甲、乙雙方就甲方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建筑智能化項目采購事項,訂立本合同,本合同暫定價12800004.7元,合同金額包含了設備安裝和調試的費用,乙方所供材料數量按本工程最終結算數量為準,采購合同清單內材料設備單價按附件清單所列單價據實結算,此采購合同清單外新增采購材料設備單價,根據審計審核及業主最終確認的單價,雙方另行協商解決;2、本合同設備采購款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室內裝飾及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等比例背靠背支付,甲方隨每期工程進度款向乙方支付相應設備采購款,甲方在收到業主進度款以乙方提供相應發票等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設備款交付給乙方;3、合同商品質量保修期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同之日起24個月,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貨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會未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乙方違約金;4、乙方承擔本合同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并于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于甲方,甲方出具相應收據,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并且甲方收到業主退還的履約保證金之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乙方,乙方承擔本合同金額2%的農民工保證金,并于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于甲方,甲方出具相應收據,待本工程項目完畢,甲方收到退還的農民工保證金之后五個工作日無息退還乙方等。
2015年3月1日,三零盛安公司進場進行了施工。
2015年2月12日,三零盛安公司向廣建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1280000.47元。三零盛安公司向廣建公司支付農民工保證金256000.09元。
2015年11月,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室內裝飾及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19日,廣建公司向三零盛安公司支付款項共計9437795.86元。三零盛安公司舉示的上述款項銀行客戶專用回單中除2015年8月20日的轉款250000元、2016年10月14日的轉款600000元、2016年10月17日的轉款500000元回單未注明用途之外,其他回單轉款用途均為貨款或材料款。2015年5月18日的五筆款項均為銀行承兌匯票,每筆200000元,合計10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廣建公司、三零盛安公司與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工程質保事宜備忘錄,載明:廣建公司與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室內二次裝修及建筑智能化施工合同,工程于2016年4月14日綜合竣工驗收,但工程存在智能化部分的3D展廳不能按設計進行投影展示,不能正常使用,未達到使用功能,三零盛安公司系廣建公司作為本工程的智能化專業分包商。為推動質保問題,各方同意,工程的質保工作由三零盛安公司全權承攬負責,如工程完成質保義務,工程的質保金216.16萬元,廣建公司同意由三零盛安公司負責全額收取。
2019年1月9日,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三零盛安公司轉款1531649.84元,用途為工程款。至此,三零盛安公司已收款12800004.7元(9437795.86元+1531649.84元)。
另查明,2015年1月,廣建公司與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室內裝飾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室內裝飾及建筑智能化工程交由廣建公司施工,合同價款為40904118.35元。2015年,廣建公司與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表顯示重慶會議展覽館二期室內裝飾及建筑智能化工程審定金額為43232996.87元。截至到2018年10月29日,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已經支付廣建公司41071347.03元。
再查明,三零盛安公司起訴的被告包括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后,三零盛安公司撤回了對重慶悅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本院在審理中向原告三零盛安公司釋明,因原告三零盛安公司系案涉工程款主張方,對價款金額負有舉證責任,本院限原告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后七個工作日內提交工程價款鑒定申請。原告三零盛安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內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
上述事實,有企業信用信息報告、采購合同、交通銀行記賬回執、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承兌匯票、備忘錄、公示信息、截圖、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對賬單、函以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廣建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退還原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統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280000.47元以及農民工保證金256000.09元,合計1536000.56元;
二、駁回原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880元,保全措施5000元,合計42880元,由原告成都三零盛安信息系統有限公司負擔19256元,被告重慶廣建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36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在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姚利平
人民陪審員陳世全
人民陪審員殷桂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曾莉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