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汝團與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26992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閆汝團訴被告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于2019年11月份解除;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41576元并加付賠償金41576元(合計83152元);3.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4000元。(總計:83152+24000=10715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振蒲、李詩音,被告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慶勇、孔曉平,被告河南宏業建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慧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原告稱其于2017年4月入職被告天易公司,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王文飛按照每月5000元標準向其支付工資,2018年3月以后的月工資為8000元,王文飛系被告天易公司的董事長,由于被告經常拖欠工資,其于2019年11月10日從被告處離職。原告提交《河南省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一份,顯示: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天易公司為原告交納失業、養老、工傷保險。原告提交河南日報網載明的《2019年河南省建設領域第一屆“友誼杯”籃球聯賽閉幕》文章打印件一份,顯示:…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文飛等參加閉幕式。原告提交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在線監管平臺載明的《正都花園監理中標候選人公示》,其中顯示:第三中標候選人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閆汝團。原告提交其名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一份,顯示:王文飛分別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轉賬15330元、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告轉賬7348元、于2018年5月21日向原告轉賬6333元、于2018年6月20日向原告轉賬8000元、于2018年12月13日向原告轉賬8000元、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轉賬8271.32元、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轉賬8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向原告轉賬8000元、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轉賬6769元(附言6月份工資)、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轉賬8000(附言7月份工資)元、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轉賬6769元(附言八月份工資)。王文飛實際系被告宏業公司的總監工程師,其與被告天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戶會芳系夫妻關系。原告提交考勤表一份,顯示:原告于2019年6月至11月9日在鄭州師范學院項目監理部工作,原告稱其均在被告天易公司對外宣傳的項目部上工作。原告稱其主張的工資41576元為2019年8月、9月、10月、11月1日至10日工資共27076元及2018年被扣除的工資10000元及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的證件工資共計4500元。被告王文飛作證稱欠付原告兩萬多費用。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于2019年11月份解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41576元并加付賠償金41576元(合計83152元)、二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4000元,該仲裁委于同日作出金勞人仲字﹝2020﹞346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此案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閆汝團支付工資27076元及經濟補償金24000元;
二、駁回原告閆汝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天易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衛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胡利平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