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工程款結算糾紛一案民事管轄上訴裁定書
案號:(2020)粵71民轄終23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化州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粵7101民初276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化州建筑工程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觀甫已經與莫海聲達成結算協議,本案系因結算協議產生的糾紛,屬于一般民事糾紛,不屬于鐵路法院專屬管轄,應當按照《分包協議書》第六條的管轄約定,由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觀甫答辯稱,結算與否屬于實體爭議,不影響本案的案由以及管轄法院問題。本案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協議約定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涉案的管轄約定條款無效,依法應由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原審被告廣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新高速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公路工程局公司)、莫海聲未向本院陳述意見。
經審查,2008年5月30日,觀甫以茂名駿馬農副產品購銷部的名義與化州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分包協議書》,約定由該購銷部負責施工廣州東沙至新聯高速公路S10合同段中的民生河特大橋34號橋墩至76號橋墩(K28+241.5至K29+100.5)的工程內容,并共同執行河南公路工程局公司與化州建筑工程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中化州建筑工程公司的職責要求。2008年6月28日,觀甫等與莫海聲代表的化州建筑工程公司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處簽訂《處理協議》,就東新高速S10標前期包括拌合站等項目的結算數額、方式以及時間等達成協議。現觀甫因工程款結算問題與化州建筑工程公司發生糾紛,訴至原審法院。
另查明,2010年9月21日,茂名駿馬農副產品購銷部(經營者:觀甫),因逾期未年檢被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海城
審判員鄧軍
審判員余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曾宇陽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