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斌、湖北長江電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民轄終151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建斌因與被上訴人湖北長江電氣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武漢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4575號之二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楊建斌上訴稱:本案系王改林盜用武漢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與湖北長江電氣有限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王改林屬于無權代理,故本案應適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武漢陽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本案應由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湖北長江電氣有限公司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黃旭慧
書記員李雯瑾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