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孟寧與地方國營馬山縣光明山林場、劉鴻拍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124民初1682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馬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孟寧訴被告地方國營馬山縣光明山林場(以下簡稱“光明山林場”)、劉鴻、廣西林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權交易中心”)、廣西南寧立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南林業調查公司”)、廣西公大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大評估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孟寧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業浩、被告光明山林場的法定代表人梁猛強、被告劉鴻、被告林權交易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肖燁、被告立南林業調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海森、李文敬、被告公大評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穎治、胡文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羅孟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光明山林場和劉鴻共同返還羅孟寧桉樹活立木轉讓款494706元;2、林權交易中心返還羅孟寧交易服務費37087.94元;3、立南林業調查公司返還羅孟寧設計費46800元;4、公大評估公司返還羅孟寧資產評估費13508元;5、光明山林場和劉鴻對第二、三、四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6、林權交易中心對第三、四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7、林權交易中心、立南林業調查公司、公大評估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8、上述各項債務從2020年7月2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應履行的款項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
事實和理由:光明山林場與劉鴻于2015年3月1日簽訂《尾葉桉聯營造林合同》,約定雙方聯合經營光明山林場第3林班第27、28、53小班等林地,面積約539.7畝,聯營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0日,光明山林場委托立南林業調查公司對光明山林場第3林班58.1、87.1、90.1、105.1、125.1、150.1等小班進行采伐設計,立南林業調查公司設計的結果為上述林班面積為34.71公頃,出材量為4875立方米。2020年7月8日,光明山林場以立南林業調查公司的設計結果為依據,委托林權交易中心對上述林班活立木進行網上拍賣。羅孟寧因相信林權交易中心拍賣公告公布的上述林班出材量為4875立方米而參與競拍,并以2472529元競買成功。羅孟寧除了支付活立木轉讓款外,還支付資產評估費13508元、設計費46800元、交易服務費37087.94元。2020年7月23日,羅孟寧與光明山林場、劉鴻簽訂《桉樹活立木轉讓合同》,羅孟寧除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外,還繳納了履約保證金100000元。羅孟寧辦理相關采伐手續后進場采伐,在采伐過程中,羅孟寧發現競拍到的活立木遠沒有4875立方米,特別是林權交易中心提供的采伐范圍圖上0.33公頃的90.1小班上完全沒有桉樹。立南林業調查公司未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伐區調查設計技術規程》作出設計,導致設計的數據與實際數據相差極大,實際上羅孟寧競拍到的活立木只有約3900立方米。羅孟寧認為,上述《桉樹活立木轉讓合同》為有效合同,光明山林場和劉鴻應按合同約定向羅孟寧交付活立木4875立方米,現光明山林場和劉鴻只實際交付合同約定約80%的活立木,構成違約并造成羅孟寧經濟損失,應將多收的轉讓款494706元返還給羅孟寧。立南林業調查公司不客觀作出設計導致羅孟寧的損失,理應返還羅孟寧已支付的設計費46800元。公大評估公司只具備房地產土地的評估資質,不具備活立木的評估資質且沒有作出評估報告,應當返還羅孟寧已支付的評估費。林權交易中心要求買受人支付不存在的、屬于亂收費的評估費,也有過錯,對羅孟寧的損失也應承擔責任。因被告方未賠償羅孟寧的經濟損失,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羅孟寧的訴訟請求。
光明山林場辯稱:經現場查驗,90.1小班有許多已采伐的桉樹根,羅孟寧訴稱該小班完全沒有桉樹,不事實。經查驗,羅孟寧將直徑8公分以下的木材當作柴火,這樣制材是不規范的,況且羅孟寧已采伐約350畝,尚未采伐約160畝,羅孟寧自稱其競買得到的只在活立木3900立方米,是憑空捏造的數據。光明山林場委托林權交易中心拍賣時,公告中已發布風險告知,明確指出“本公告關于標的面積、出材量等所有內容描述僅供參考,如有出入以標的物的現狀為準,轉讓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擔標的面積與實測面積、標的出材量與實際出材量差異等責任,不調整相應的成交價格”,并要求競標者簽訂了承諾書及組織現場踏看標的。故光明山林場認為,羅孟寧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劉鴻辯稱:同意光明山林場的答辯意見。
林權交易中心辯稱:林權交易中心受光明山林場和劉鴻的委托,辦理涉案項目的掛牌交易事宜。林權交易中心對光明山林場和劉鴻提交的權屬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之后,已在相應網站公告,并組織進行交易。羅孟寧簽訂開戶申請書,與林權交易中心為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并約定交易成功后羅孟寧需支付交易服務費。羅孟寧競拍交易成功,林權交易中心按照委托人光明山林場和劉鴻的指示,分別轉結了成交價、履約保證金、林木采伐設計費、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林權交易中心依約為羅孟寧提供了服務,羅孟寧依約支付相關費用,現羅孟寧要求林權交易中心返還交易服務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林權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公告,已告知設計出材量和實際出材量不一定相符等相關風險及需額外支付林木采伐設計費、評估費等,林權交易中心沒有過錯,對其他被告的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立南林業調查公司辯稱:立南林業調查公司接受光明山林場的委托進行設計,依法收取委托人的設計費,立南林業調查公司與羅孟寧并未有法律上的關系,羅孟寧無權要求立南林業調查公司返還設計費。羅孟寧與光明山林場簽訂《桉樹活立木轉讓合同》,轉讓方是光明山林場,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與立南林業調查公司無關。立南林業調查公司作出的設計說明書符合規定,相關數據只是參考,允許存在一定的誤差。羅孟寧購買林木應實地考查,經商風險應自擔,現羅孟寧已采伐大部分林木,其采伐的林木數量已無法計量。故應駁回羅孟寧對立南林業調查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大評估公司辯稱:馬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搖號確定公大評估公司對涉案的林木進行評估。公大評估公司具備活立木資產評估資質,并已依照相關程序作出評估報告,依照約定履行了與光明山林場簽訂的《評估業務約定書》所有義務,依約收取評估費,與其他當事人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開庭審理并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光明山林場與劉鴻于2015年3月1日簽訂《尾葉桉聯營造林合同》,約定雙方聯合經營光明山林場的第3林班的相關林地,面積約539.7畝,聯營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雙方還對投資及收益分配等均進行了約定。立南林業調查公司受光明山林場的委托對光明山林場與劉鴻聯營的第3林班58、84、87、90、105、125、150等小班進行采伐設計,立南林業調查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馬山縣光明山林場3林班巨尾桉采伐及更新設計說明書》,設計結果為上述林班面積為34.71公頃,出材量為4875立方米。根據光明山林場及馬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委托,2020年4月26日公大評估公司作出《資產評估報告》,上述巨尾桉出材量4875立方米的評估總價為2472529元。2020年7月8日,光明山林場申請林權交易中心對上述林班活立木進行網上競價交易。光明山林場于2020年7月8日給林權交易中心送達《活立木(包青山)網絡電子競價交易委托通知》,在該通知的風險告知欄中明確“本次交易標的的銷售具有市場風險投資性質,可能發生的風險包括……林木實際采伐(或運輸)方數與最初設計方數不符、林地實際采伐面積與調查設計面積不一定相符……意向受讓方應對標的范圍內的林地情況有充分了解和風險預估……”。林權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即在網站上對該交易項目進行公告,并對上述交易風險再次進行公告并在重要信息披露欄公告“本公告關于標的面積、出材量等所有內容的描述僅供參考,如有出入以標的現狀為準,轉讓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擔標的面積與實測面積、標的出材量與實際出材量差異等責任,不調整相應的成交價格……”;在成交確認、價款支付及合同簽訂欄公告“1、成交后,受讓方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到交易中心或轉讓方處領取《成交通知書》……2、成交后,受讓方須按公告要求將成交價款等相關款項按規定的時間繳入指定銀行賬戶……”。羅孟寧參與上述交易競價,并在《交易風險告知書》、《開戶申請表》、《申請人承諾書》、《網絡電子競價須知》等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2020年7月17日,羅孟寧以底價2472529元競價成交后,并于2020年7月23日根據林權交易中心的《成交通知書》,支付了成交價2472529元、資產評估費13508元、設計費46800元、交易服務費37087.94元及履約保證金100000元。2020年7月23日,光明山林場、劉鴻及羅孟寧簽訂《桉樹活立木轉讓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約定“該片林地實際面積詳見附圖,該片林地活立木成交價款為人民幣2472529元、履約保證金為100000元”。羅孟寧辦理相關采伐手續并采伐大部分桉樹活立木后,認為交易標的實際出材量只有約3900立方米,與成交的桉樹活立木4875立方米差距過大為由,要求被告方返還相應款項未果,羅孟寧訴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羅孟寧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721.02元,減半收取4860.51元,由羅孟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721.02元(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李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游龍超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