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眾望森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羅寶恒坤(上海)開關有限公司、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4民初3974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眾望森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寶恒坤(上海)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寶公司)、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光公司)、山東泰開電力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開公司)之間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審理發現本案有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冷森林,被告羅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冬艷,被告旭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曉娟,被告泰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連帶清償票面金額20萬元及自2019年6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票面金額為基數,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2、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因追索票據支出的律師費16000元及訴訟保險費1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與羅寶公司素有業務往來,羅寶公司向原告采購電動操作機等貨物。2018年7月27日,羅寶公司向原告背書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用于結算部分貨款,原告予以簽收。該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號碼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出票人為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塔化工),出票日為2018年6月28日,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6月28日、票據金額為20萬元、承兌人為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塔財務),承兌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在網上電子匯票系統中提示付款后,票據狀態一直顯示“提示付款待簽收”,承兌人也未向原告支付票據款20萬元。經原告書面催告,承兌人至今未予支付。據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羅寶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塔集團)涉嫌票據詐騙罪,本案票據屬于涉案票據范圍,故應遵循先刑后民審判原則,裁定駁回起訴;2、原告不具備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條件,涉案票據的承兌人寶塔財務并未在網上電子匯票系統中點擊拒付,也未向原告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故原告無權主張拒付追索權,此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寶塔財務破產或被市場管理機關責令停產,故原告也無權主張非拒付追索權;3、涉案票據的所有前手均應承擔清償責任,羅寶公司并非最終付款人,為節省司法資源,應將所有前手均追加為本案被告;4、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保險費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旭光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電子匯票已被拒付,故原告提起拒付追索缺乏法律依據;2、本案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寶塔財務提示付款,根據相關規定,原告被拒付的時間為2019年7月1日,原告未在此后6個月內向旭光公司主張追索權,故原告的主張已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此外,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原告發出紙質催款函、向法院訴訟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行使追索權的特定形式,故不發生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效力;3、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保險費缺乏依據,不應支持。
被告泰開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涉案電子匯票始終呈現“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態,由此可推知,承兌人并未明確拒絕承兌,且原告也未提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退票理由書等材料,故原告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2、退一步講,即便原告有權行使追索權,涉案電子匯票的到期日為2019年6月28日,依據票據法相關規定,原告應于到期日起10日內即2019年7月8日前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承兌人拒絕承兌,則原告應自拒絕承兌之日起6個月內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但泰開公司未收到原告主張權利的書面文件,故原告已超過行使追索權的票據時效;3、泰開公司也是該票據的受害人,應當追加寶塔化工、寶塔集團、寶塔財務作為共同被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羅寶公司背書轉讓的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金額為20萬元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匯票出票人為寶塔化工,收款人為寶塔集團,出票日期為2018年6月28日,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6月28日。出票當日承兌人寶塔財務公司辦理了承兌,承兌匯票到期無條件付款。涉案匯票“可再轉讓”,并經寶塔集團、上海妃律實業有限公司、成都志信元商貿有限公司、高新區智聯配件經營部、四川寶光電器設備有限公司、旭光公司、泰開公司、羅寶公司連續背書轉讓至原告。此后,該匯票又經原告、臺邦電機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邦機電)、樂清雅鑫自動化有限公司、臺邦公司、江南數控機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數控)、深圳市豐泰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豐泰順)、北京機床研究所有限公司國際貿易部(以下簡稱北京機研)、湖南華研機電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機研、深圳豐泰順、江南數控、臺邦機電、樂清雅鑫、臺邦機電連續背書轉回至原告。
涉案匯票到期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進行提示付款,承兌人未予兌付,亦未作應答。票據狀態顯示為提示付款待簽收。此后各被告均未付款,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寶塔財務郵寄承兌匯票到期未兌付催款函一份,要求寶塔財務立即支付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及利息。
再查,2018年7月10日,寶塔財務發出公告,載明:“因其公司工作上的失誤,造成持有票據未能如期兌付。持有10萬元(含)到期尚未兌付票據于本周兌付,持有10萬元-50萬元(含)到期尚未兌付票據于7月16日-20日兌付。在此期間已經到期及即將到期尚未兌付的票據,于下周一另行公告……”2018年11月17日,寶塔財務、寶塔集團發出公告,載明:“一、寶塔集團、寶塔財務將在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積極穩妥解決寶塔財務公司到期票據兌付問題。二、寶塔集團、寶塔財務將積極籌集兌付資金,依法制定兌付原則和可行的兌付方案,并適時公布……”2019年1月22日,寶塔集團發出公告,載明:“寶塔集團下屬子公司寶塔財務發生票據未能如期兌付事件,寶塔集團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孫珩超涉嫌票據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具體事項如下:……”
又查,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通過網上立案系統向本院遞交訴訟材料,該案訴前調解案號為(2019)滬0114訴前調21331號,立案后案號為(2020)滬0114民初1231號。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間內繳納訴訟費,本院裁定該案按原告撤訴處理。嗣后,原告另行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截屏、承兌匯票到期未兌付催款函、快遞單、網絡查詢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羅寶恒坤(上海)開關有限公司、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泰開電力開關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深圳市眾望森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金額20萬元及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據金額20萬元為基數,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眾望森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82元,保全申請費1614元,合計訴訟費6196元,由原告深圳市眾望森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負擔453元,由被告羅寶恒坤(上海)開關有限公司、成都旭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泰開電力開關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743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崔學杰
審判員張曉莉
人民陪審員王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貢政
書記員張文瑾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