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與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8執9203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與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滬0118民初857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明確:一、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服務費人民幣10萬元;二、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屆期,被告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決書規定的支付義務,權利人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執行人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前按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內容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對被執行人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實施限制高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20年12月14日,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認為,本案目前暫不具備執行條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顧月華
審判員沙袁媛
審判員沈慶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費蕾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