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有限公司服務合同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8執920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與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滬0118民初8570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因義務人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權利人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青浦區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責令其限期履行上訴義務,并承擔執行費0元及依法應支付的遲延履行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向酷蘇棒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三、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經與申請執行人約談,本院已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本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材料、談話筆錄和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也負有繼續履行本案債務的義務,并及時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顧月華
審判員沙袁媛
審判員沈慶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費蕾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