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業部華東勘察基礎工程總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地下空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5902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冶金工業部華東勘察基礎工程總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冶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建地下空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冶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20)川0121民初1727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中建公司支付冶金公司工程款1565376.34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中建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中建公司所舉證據能證明案涉工程業主方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尚未達成80%,且不應當向冶金公司付款是完全錯誤的。首先,一審法院應當查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2月4日三個時間節點業主方向中建公司的付款比例。這幾個對本案的判決最為關鍵的付款節點比例節,一審法院卻未予以查明。其次,本案應當以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2月4日作為中建公司向冶金公司付款時間界點。只要業主方在2018年10月31日前或2019年2月4日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那么中建公司就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冶金公司付款。中建公司只有證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2月4日三個時間節點,業主方的付款比例未達到冶金公司與中建公司簽訂的《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的基坑護壁及降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才能主張免除付款責任。第三,一審法院以2020年3月5日止的付款比例確認業主方向中建公司的付款比例,從而認定中建公司向冶金公司的付款比例已超過業主方的付款比例是完全錯誤的。本案中冶金公司所做的是前期工程,即冶金公司的工作不完成后續工程是無法進行施工的。只要業主方前期付款達到約定比例,就應當認定中建公司應當向冶金公司付款。另外按2020年3月5日的付款比例確認中建公司不應再向冶金公司付款也是顯失公平的。因為業主方欠付中建公司的工程款發生在2019年2月4日以后,中建公司也未舉證證明業主方2019年2月4日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實,說明2019年2月4日前業主方是按約定付款進度履行了付款義務的。2.一審法院認定中建公司無怠于主張相關工程款的情形也是錯誤的。中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是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間中建公司與業主方的一系列往來函件,這些函件的發出時間均在合同約定的中建公司應當向冶金公司支付款項最后期限之后,且不是要求業主方付款,業主方拒不付款,中建公司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業主方付款。中建公司怠于行使權利損害了冶金公司的合法權益。中建公司的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認定其阻止付款條件的成就,即應當認定付款條件已經成就。3、一審法院以冶金公司與中建公司間只有中間計量,而未辦理最終結算為由,認定冶金公司主張按中間計量計付工程款與雙方合同所約定不符也是完全錯誤的。冶金公司與中建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對中間計量價是沒有異議的,且中建公司也認可中間計量價為3665376.34元,那么就應當認定2018年10月31日前冶金公司所完成工程量中間計量價款為3665376.34元。冶金公司與中建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8.2.2條第3款約定“甲方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甲方按2018年10月31日前乙方累計已完成工程計量應得款的80%支付”。那么2018年10月31日前中建公司最少應當支付冶金公司工程款2932301元,此款的支付是不以最終結算為依據的。然而,實際中建公司直到一審判決之日僅支付了冶金公司210萬元,尚欠冶金公司按2018年10月31日付款節點應付款832301元未給付,這筆款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的,人民法院理應支持冶金公司的訴訟請求。二、一審法院判決錯誤。一審法院依據錯誤的事實認定,做出駁回冶金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是完全錯誤的。本案中冶金公司多次要求中建公司進行最終結算,且冶金公司已將相關結算資料交付給中建公司,但中建公司拒不與冶金公司進行最終結算。一審法院應當依法認定中建公司有意阻止付款條件的成就,應當視為付款條件成就。一審法院未以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2月4日為時間節點審查業主方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比例,而是以中建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21日后的付款比例為依據進行判決也是錯誤的。其次,即使認定冶金公司與中建公司未最終結算,那么中建公司尚欠冶金公司2018年10月31日進度款832301元,并且中建公司也收了冶金公司開具的價稅合計60萬增值稅專用發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一審法院也未支持,將冶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因此原審判決是完全錯誤的。第三,一審法院依據截止2020年3月5日業主方僅支付中建公司約47%的工程款為由,從而錯誤認定中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不應向冶金公司付款,進而判決駁回冶金公司的起訴也是完全錯誤的。
中建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判決無誤。中建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舉證的證據已經充分證明案涉工程業主方支付中建公司的工程款未達到合同約定的80%,無論是是一審法院查明的截止2020年3月5日的支付比例47%,還是冶金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只有證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2月4日,中建公司才能免除付款責任”,這三個時間節點也未均達到80%。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截止2020年3月5日項目業主方支付中建公司的工程款4075萬元,該付款總額相關組成部分明細是業主方的支付憑證,中建公司在一審中是進行提供并說明了工程款的總額構成明細。根據業主方支付明細,其中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兩個時間節點業主方付款為零,截止2019年2月4日。業主方總付款僅為1175萬元,付款比例為39%,遠遠低于合同約定的80%。綜上,僅僅按照冶金公司提出的“只有證明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2月4日三個時間節點業主方付款比例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中建公司才能免除付款責任”這一項內容,中建公司已經完全滿足即可以免除付款責任。其次,根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中建公司多次發函向業主方催要工程款,并且在案涉訴訟時,中建公司已經以主動停工的方式向業主方催要工程款,且在一審庭審中中建公司也進行了說明,故一審法院認定中建公司并無怠于主張工程款支付的情形符合事實依據。再者,關于案涉工程結算問題,該項目尚未進行結算且未結算的過錯在冶金公司一方,無論是過程付款還是結算付款,冶金公司的請求均不能成立。
冶金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建公司立即向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565376.3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中建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8日,中建公司(發包人、甲方)與冶金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了一份《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基坑護壁基降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將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基坑護壁基降排水工程交由乙方施工。該合同與本案相關的約定主要有:第二條承包方式本工程乙方以包施工、包現場管理、包材料(包括除排樁、冠梁所需要的鋼筋及混凝土以外的其他材料等)、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驗收、保安全文明施工、包環境、包措施、包臨時設施、包臨水臨電、包市政干擾、包冬雨季施工、包二次搬運、包夜間施工、包測量放線以及本合同有關計費規定的方式承接施工。施工完成提交給甲方的產品是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最終使用產品。4.1.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隱蔽工程需提供影像資料;工程完工時,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圖壹式陸份......7.3.本合同的簽約合同總價(含增值稅)暫定為4236414.61元,最終以結金額為準。8.1.1.本工程按月計量,即每月計量一次,計量截止日期為每月15日。8.1.3.每月計量屬于中間計量,計量的工程數量作為臨時支付的依據......最終結算數量按甲方公司的結算管理規定報審,經甲方公司領導審批后生效,其他人員的任何簽字僅作為中間計量臨時支付的依據。最終結算按甲方指定開挖的(實際量為標準)預算量按公司管理規定報審。8.2.2.工程款的支付:(1)若乙方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工程產值達到300萬元,則甲方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00萬元;(2)甲方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甲方按2018年10月31日前乙方累計已完成工程計量應得款的80%進行支付;(3)甲方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在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完整的工程驗收資料并辦完結算后支付至乙方結算工程款的97%(余下3%作為質量保證金待本項目基坑回填完畢以后返還,若2019年2月4日前基坑已回填完畢,則支付乙方結算工程款的100%)......8.2.5.在最終結算之前甲方的任何付款均是工程進度款的暫時性支付,不作為任何結算的有效依據,最終應付款以最終結算應付款為準。8.2.7.甲方對乙方的付款均以本項目業主方對甲方的支付為前提,若因本項目業主方拖欠甲方工程款導致甲方付款出現困難,乙方對此表示理解和認可,且愿意承擔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全部因業主支付不及時的墊資責任,認可甲方因此而出現延期付款不屬于違約行為,不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8.3.1.竣工結算由甲方項目商務部和工程部門進行實地驗工,根據質量合格的有效的竣工圖紙、實際完成工程量和經監理業主等簽字完善的施工質檢、收方等資料進行結算,超出設計圖紙而無有效簽證的細目和數量不予結算,優化或未實施的細目按實際施工工作內容和數量進行結算而不予按設計結算。13.2.乙方自檢合格后,報知甲方專業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檢查,并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質監站等相關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時,隱蔽工程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影像資料。后冶金公司組織進場施工,2019年10月23日,冶金公司向中建公司提交中間計量申請表、中間計量目錄、分包中間計量審批表、清單計價表、中間計量表等資料,一審庭審中,雙方對累計中間計量產值3665376.34元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另查明,2018年,中建公司(聯合體牽頭人)、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聯合體成員)、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聯合體成員)與成都天府水城城鄉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水投公司)簽訂了一份《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勘察、設計、施工費用(除特殊情況外)按政府集中支付周期支付。工程款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共同確認,每期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待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后30天內撥付到該工程的97%;另3%作為工程質量保留金。
2019年10月21日,中建公司向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工程發包人成都水投公司發出《關于的復函》,載明:“自項目部開工以來,我司累計完成產值約6055萬元,貴司支付工程款2375萬元,支付比例39%,感謝貴司一直以來的支持。但因貴司資金問題,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一直不太順利......”
2019年12月6日,案涉工程監理單位四川康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向發包方成都水投公司出具第(4)期進度款支付證書,載明:“經審核承包人本期工程進度款為2546萬元。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比例是80%,本期應支付進度款為2036.8萬元。2.經審核承包人截止目前累計完成工程進度款為8601萬元。累計應支付工程款為6880.8萬元,截至目前已支付工程款為2975萬元......”
2020年2月17日,中建公司向發包人成都水投公司發出《關于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春節后復工的情況說明》,載明:“......截至目前,我司已完成產值約7500萬元,按合同應支付我司6000萬元,實際支付4075萬元,還欠付我司1925萬元。墊資過大已造成我司資金鏈緊張,無力繼續墊資施工?!?2020年3月5日,中建公司向發包人成都水投公司發出《中建地下空間有限公司關于的復函》,載明:“......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我公司于2018年3月組織管理人員及施工隊伍進場施工,但由于征地拆遷、設計方案調整及工程款拖欠等問題導致項目進展斷斷續續,我公司......于2019年12月底順利完成主體封頂工作,工程總進度完成約85%......根據貴公司審定的進度產值報告,截止2019年12月我公司累計確定完成產值8601萬元(包含工程進度款7560萬元,設備預付款1000萬元,勘測費41萬元)累計支付工程款4075萬元,支付比例47%?!?一審再查明,冶金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各類型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與處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土石方工程......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冶金公司與中建公司訂立《淮州新城(沱江西側)污水處理廠項目基坑護壁基降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冶金公司舉示的中間計量僅是臨時支付依據,因雙方并未辦理最終結算,故冶金公司主張按中間計量計付工程款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符;另,雙方在合同第8.2.7條中明確約定“甲方對乙方的付款均以本項目業主方對甲方的支付為前提,若因本項目業主方拖欠甲方工程款導致甲方付款出現困難,乙方對此表示理解和認可,且愿意承擔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全部因業主支付不及時的墊資責任,認可甲方因此而出現延期付款不屬于違約行為,不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根據雙方一致陳述,中建公司已向冶金公司支付了210萬元工程款,而中建公司舉示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案涉工程業主方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尚未達到80%,且中建公司并無怠于主張相關工程款的情形,現冶金公司向中建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冶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9444元,由冶金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中建公司與冶金公司一致確認,根據2018年9月12日所形成的中間計量單,截止2018年10月31日冶金公司完成的工程總量造價為3556755元。另冶金公司認可從2018年9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間并無新增工程量。中建公司自認業主方已經向其支付工程總價款約50%左右。
本案審理中,本院組織雙方調解,辦理結算并交付竣工資料,因雙方分歧過大,最終調解未果。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及采信的證據與一審一致,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四川省金堂縣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1727號民事判決;
二、中建地下空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冶金工業部華東勘察基礎工程總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45404元;
三、駁回冶金工業部華東勘察基礎工程總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4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888元,由中建地下空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田笛
審判員夏偉
審判員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海薷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