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華、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宜昌市城東山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2民終154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胡建華因與被上訴人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宜昌市城東山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李義國、龐建森、朱煥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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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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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胡建華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255號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朱有強
審判員王瓊
審判員陳永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周懋玉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