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旗瀝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友協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執57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融旗瀝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州友協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957號、(2019)閩01民再49號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標的為本金人民幣3169724元及利息等。2020年5月11日,本院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并報告財產。嗣后,被執行人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將執行款3913680.7元、執行費25492.48元及受理費22047元匯入本院。期間,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福州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執行款474939.53元、執行費3027.23元及受理費22047元。在收取案件執行費及受理費后,本院將執行款4388620.23元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福建融旗瀝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為查明被執行人福州友協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其他財產狀況,本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向工商、房產、船舶、車輛、自然資源部等管理部門及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等機構進行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向被執行人福州友協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
2020年8月18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本案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相關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957號及(2019)閩01民再49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林榕生
審判員張忠光
審判員邱燦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賀婷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