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德圣珠寶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民初2265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與被告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外經公司)、德圣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圣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華安外經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閩01民初226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華安外經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華安外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閩民轄終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興業證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新、林挺,被告華安外經公司及德圣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綢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興業證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華安外經公司立即向興業證券支付51.8萬張“16皖經01”本金5180萬元;2.判令華安外經公司立即向興業證券支付前述51.8萬張“16皖經01”的利息(以518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3%,自2019年3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金額為1649110.56元);3.判令對德圣公司擁有的50000克拉裸鉆進行拍賣、變賣,興業證券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德圣公司對拍賣、變賣50000克拉裸鉆后不能清償的前述第一、二項訴請金額部分繼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華安外經公司、德圣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及保全費用。訴訟過程中,興業證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華安外經公司立即向興業證券支付51.8萬張“16皖經01”本金5180萬元;2.判令華安外經公司立即向興業證券支付前述51.8萬張“16皖經01”的利息(以518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3%,自2019年3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金額為1649110.56元);3.判令華安外經公司立即向興業證券支付違約金(以5180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15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一計算到實際支付本息之日);4.判令華安外經公司向興業證券支付興業證券已經實際支出的律師費100000元;5.判令對德圣公司擁有的50000克拉裸鉆進行拍賣、變賣,興業證券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華安外經公司的償付義務內享有優先受償權;6.判令德圣公司對拍賣、變賣50000克拉裸鉆后不能清償的前述第一、二、三、四項訴請金額部分繼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7.判令華安外經公司、德圣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及保全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華安外經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了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16皖經01”)。債券面值100元,平價發行,金額合計5億元,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票面利率為4.50%,自2019年3月30日起調整為7.3%。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5日,興業證券從案外人領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睿公司)處累計受讓25萬張“16皖經01”,并從領睿公司管理的“領睿君理睿益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處累計受讓26.8萬張“16皖經01”,合計受讓51.8萬張“16皖經01”,對應債券本金5180萬元,從而成為“16皖經01”的持有人,享有對華安外經公司的本金及利息的債權請求權。目前,華安外經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顯著喪失了其債務清償能力,已經構成《關于增加“16皖經01”交叉違約條款的議案》約定的“16皖經01”債券違約,興業證券有權要求解除“16皖經01”債權合同并要求華安外經公司立即支付所持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針對德圣公司,2019年5月,領睿公司與德圣公司簽訂了《資產抵押協議》,約定:針對領睿公司持有的面值49427萬元的“16皖經01”債券、面值9212.6萬元的“16皖經02”債券及其他債券(各類債券面值共計為72639.6萬元),德圣公司提供總重量50000克拉的裸鉆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當華安外經公司發行的任一債券出現評級下調,或違約(包含本金、利息違約及回售失敗),領睿公司有權對相應價值的裸鉆進行拍賣,處置所得資金優先用于償還由于債券違約導致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如處置抵押物所得資金少于由于債券違約導致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領睿公司有權向德圣公司繼續追索差額。《資產抵押協議》簽訂后,領睿公司已經將前述面值49427萬元的“16皖經01”債券中的5180萬元面值的“16皖經01”債券轉讓給了興業證券,并向興業證券出具了《說明》,根據物權法第192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之規定,興業證券取得了針對德圣公司的擔保權人地位。現華安外經公司及其發行的“16皖經01”等債券的信用評級于2019年7月15日被下調為C級(無法清償),且其未按期回售領睿公司持有的“16皖經02”債券,《資產抵押協議》中約定的德圣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已經成就,興業證券有權要求德圣公司按照《資產抵押協議》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華安外經公司辯稱,一、興業證券并未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是涉案“16皖經01”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其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債券具有可交易性,興業證券并未提交提供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蓋章2020年6月16日持倉證明,不能證明其系“16皖經01”債券的持有人。二、退一步說,即使興業證券可以證實其系“16皖經01”的持有人,興業證券主張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沒有依據,且日萬分之一的標準已經高于興業證券的實際損失,應當不予支持或予以調低。1.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期間,華安外經公司并不存在《募集說明書》約定的違約行為,興業證券無權要求華安外經公司承擔該期間的違約金。2.“16皖經01”債券發行人華安外經公司并未同意“16皖經01”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相關議案,債券持有人會議上增設的全部議案內容均無權約束華安外經公司,興業證券也無權以持有人會議的相關議案中的新增的違約條款主張華安外經公司的違約責任。3.在華安外經公司沒有按期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其損失通常為銀行貸款利息的損失。“16皖經01”7.3%的單利年利率,已經高于銀行貸款利息的利率,完全能夠彌補興業證券的資金損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不應再追究華安外經公司的逾期違約責任或應予調低。三、興業證券主張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由華安外經公司負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1.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保全費的承擔主體由法院依據案件裁判結果確定。2.興業證券并未提供相應的保函合同、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明細,不能確定擔保費實際發生。3.依據興業證券提供的《法律服務委托協議》的約定,興業證券與多位民事主體之間有著多種法律糾紛,且包含一審、二審、執行等,不能確定案涉律師費系為本案以及本案一審而支出。4.興業證券主張的保全費、律師費雙方在募集說明書中并未約定,即使發生也應由興業證券自行承擔。綜上,請求駁回興業證券的訴訟請求。
被告德圣公司辯稱,一、德圣公司與領睿公司就設立抵押權未達成一致意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約定不明,根據合同也不能補正或推定,故抵押不成立。1.首先,德圣公司與領睿公司并未明確約定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即德圣公司與領睿公司并未明確約定華安外經公司未向領睿公司及時償付何種合法債務時,領睿公司有權就案涉鉆石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華安外經公司未償付的債權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次,《資產抵押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約定的“‘16皖經01’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下降且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及時按照乙方要求匯款導致乙方的私募基金產品或指定賬戶欠庫,乙方有權處置作為抵押物的裸鉆,直至還清欠庫資金、罰息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中,領睿公司作為“16皖經01”債券的持有人,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下降系領睿公司正常商業風險,其無權要求華安外經公司匯款補足,更無權要求德圣公司在華安外經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時承擔擔保責任;而且“私募基金產品或指定賬戶欠庫”的具體含義、主債權種類約定不明,根據合同也不能補正或推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抵押不成立。最后,《資產抵押協議》第二條第二款也未明確約定所擔保的具體債權種類與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該抵押未成立。2.退一步說,即便《資產抵押協議》第二條、第四條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約定明確,但依據2019年6月20日德圣公司與領睿公司簽訂的《關于共同保管鉆石的協議》第二條第四項“關于鉆石的處置不按原協議第二條、第四條執行,由雙方另行協商,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處置鉆石”的約定,德圣公司與領睿公司尚未就案涉鉆石擔保華安外經公司何種債務的履行,領睿公司如何實現優先受償權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擔保合同未依法訂立。3.即便德圣公司與領睿公司就設立抵押權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約定明確,案涉抵押已經成立,但5000克拉裸鉆擔保的是《資產抵押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債務,領睿公司僅將部分債權轉讓給興業證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的規定,興業證券僅可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無權對50000克拉裸鉆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金5180萬元、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此外,雖然德圣公司無法核實興業證券提交的2019年9月12日《說明》的真實性,但即便按照《說明》第二條的約定,興業證券對50000克拉裸鉆也僅能按5180萬與72639.6萬元的比例享有分配權益,即對3565.5克拉裸鉆的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二、德圣公司對拍賣、變賣50000克拉裸鉆后不能清償的5180萬元債券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律師費部分,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德圣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為華安外經公司提供的擔保構成越權擔保應為無效。2.即便德圣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為華安外經公司提供的擔保構成越權擔保有效,“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與“16皖經01”債券的本金等債務不是同一內容,領睿公司并未將主債權進行轉讓,興業證券對德圣公司也不承擔差額補足責任。《資產抵押協議》第二條第二款約定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與“16皖經01”債券的本金等債務不是同一內容,領睿公司并未將該部分債權轉讓給興業證券。主債權并未轉讓,擔保物權理應未轉讓,興業證券無權要求德圣公司承擔擔保責任。3.再退一步說,即便領睿公司已經將《資產抵押協議》第二條第二款項下的債權轉讓給興業證券,但因為“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的內容約定不明,興業證券業無權要求德圣公司就債券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與50000克拉裸鉆之間的差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差額補足責任屬于非典型擔保,只有在50000克拉裸鉆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償付華安外經公司對領睿公司的“欠庫、罰息”債務時,擔保權人才可以向德圣公司追索差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下列當事人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關于召開“16皖經01”債券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告》《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之法律意見書》《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關于召開“16皖經02”債券2019年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關于召開“16皖經01”債券2020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16皖經01”公司債券票面利率調整及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華安外經公司與德圣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承諾函》(編號:×××2A)、《補充承諾函》(編號:×××3B)、《補充承諾函》(編號:×××4B)、《補充承諾函》(編號:×××5B)經與原件核對無異,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2.打印于2019年10月10日的債券登記查詢所載明的內容與打印于2020年6月18日的投資者證券持有信息清單內容一致,均表明興業證券于2019年7月2日至7月5日期間累計受讓51.8萬張“16皖經01”,且目前仍繼續持有,對應債券本金5180萬元;3.對2019年9月2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人民幣匯率基準價格截圖體現的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1美元對人民幣7.0883元的事實予以確認;4.《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關于下調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體及相關債項信用等級的公告》、2019年9月26日《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債務逾期及股權被凍結等事項的關注公告》均系對外公開發布的信息,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5.領睿資管公司出具的《說明》經與原件核對無異,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結合債券轉讓相關事實,本院對《資產抵押協議》《關于共同保管鉆石的協議》、保管箱租箱確認回單的真實性亦予以確認;6.興業證券分別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4月26日發給華安外經公司與德圣公司的四份EMS快遞簽收憑證經與原件核對無異,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結合上述四份EMS面單記載的函件品名,本院對興業證券分別發給華安外經公司與德圣公司落款時間為2019年9月25日的兩份律師函及落款時間為2020年4月22日的兩份律師函予以采信;7.《法律服務委托協議》及付款回單、電子發票經與原件核對無異,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6年3月30日,華安外經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了“16皖經01”債券,發行規模不超過人民幣40億元;債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本期債券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債券票面利率將根據網下詢價簿記結果,由發行人與聯席主承銷商按照市場情況確定,債券票面利率采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發行首日及起息日為2016年3月30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30日為本期債券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和/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兌付日為2021年3月30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和/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部分載明:“凡通過認購、購買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債券的投資者,均視同自愿接受《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及本募集說明書中其他有關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和債券受托管理人等主題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審議通過的決議,對于所有債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會議、未出席會議、反對決議或放棄投票權的債券持有人,以及在相關決議通過后受讓取得本期債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約束力。債券持有人認購、購買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債券均視作同意并接受發行人為本期債券制定的《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并受之約束。”第四節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中載明:本期債券的利息自首個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若本公司未按時支付本期債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況,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行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范圍包括本期債券本金及利息、回售部分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違約方按每日萬分之一的罰息率向收款一方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第八節債券持有人會議載明,債券持有人會議權限包括變更本期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但債券持有人會議不得作出決議同意發行人不支付本期債券本息、變更本期債券利率、取消募集說明書中的回售條款。
2019年3月13日,華安外經公司發布《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16皖經01”公司債券票面利率調整及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載明本期債券在存續期內前3年(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票面年利率為4.5%,在債券存續期內前3年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票面利率調整為7.3%,并在本期債券后2年(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固定不變。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
2019年6月28日,“16皖經01”的受托管理人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載明華安外經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基本信息如下:1.國家開發銀行的逾期利息1462.06萬美元;2.興業銀行長江中路支行的逾期利息1432708.03元人民幣。
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5日,興業證券從案外人領睿公司處累計受讓25萬張“16皖經01”,從領睿公司管理的“領睿君理睿益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處累計受讓26.8萬張“16皖經01”,合計受讓51.8萬張“16皖經01”,對應債券本金5180萬元,從而成為“16皖經01”的持有人。
2019年7月5日,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召集召開了“16皖經01”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并發布了《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告》。該公告顯示,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要求發行人提供有效增信措施的議案》《關于增加“16皖經01”交叉違約條款的議案》《關于增加“16皖經01”加速到期條款的議案》等議案。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為此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于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之法律意見書》,對本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合法合規性予以確認。
《關于增加“16皖經01”交叉違約條款的議案》,增加了交叉保護條款內容,即如果發行人及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未能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企業債或境外債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未能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金融機構貸款、承兌匯票、金融租賃、資產管理計劃融資、銀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且單獨或累計的總金額達到或超過:①人民幣1億元,或②發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個季度合并財務報表凈資產的5%(以較低者為準),如果上述任一違約事件發生,且在寬限期內未予以糾正完畢的,則構成“16皖經01”債券違約。發行人可對違約事件做出適當解釋或提供救濟方案,以獲得持有人會議決議豁免“16皖經01”債券違約:(1)無條件豁免違約;(2)持有人對“16皖經01”債券享有回售選擇權;(3)有條件豁免違反約定,即如果發行人采取了以下幾項或某項救濟方案,并在30日內完成相關法律手續的,則豁免違反約定:①發行人對“16皖經01”債券增加擔保;②自公告之日起直至本次債券到期之日不得新增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券;③發行人提高“16皖經01”債券的票面利率;④其他可行方案。出席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債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決權數額達到“16皖經01”債券總表決權的1/2以上,并經過出席會議的本次債券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的,上述豁免的決議生效,并對發行人、其他未出席該持有人會議以及對該決議投票反對或棄權的債券持有人產生同等的法律約束力。發行人應無條件接受持有人會議作出的上述決議,并于約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法律手續。
2019年7月15日,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發布《關于下調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體及相關債項信用等級的公告》,載明“根據安徽外經發布的《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16皖經02”公司債券回售實施結果公告》,安徽外經應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16皖經02”的29.21億元回售本金和應付利息,……東方金誠預計安徽外經已不能足額償還“16皖經02”回售本金和應付利息,信用評級委員會決定將安徽外經主體信用等級由BB下調至C,并將“16皖經01”“16皖經02”和“16皖經03”信用等級由BB下調至C。”
另查,2019年5月,領睿公司與德圣公司簽訂《資產抵押協議》,協議約定在領睿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或指定賬戶中持有華安外經公司發行各類債券面值總計72639.6萬(包含“16皖經01”債券面值49427萬元、“16皖經02”債券面值9212.6萬元及其他債券)存續期間,德圣公司提供總重量50000克拉的裸鉆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擔保期間為德圣公司發行債券在領睿公司作為管理人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或指定賬戶中存續期。華安外經公司發行的任意債券出現評級下調,或違約(包含本金、利息違約及回售失敗),本協議開始生效。第二條約定,“16皖經01”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下降且華安外經公司未及時按照領睿公司要求匯款導致領睿公司的私募基金產品或指定賬戶欠庫,領睿公司有權處置作為抵押物的裸鉆,直至還清欠庫資金、罰息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或者華安外經公司按照領睿公司要求匯入足夠還清欠庫資金、罰息等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的資金;華安外經公司發行的任一期債券發生利息或者本金違約(包括回售資金兌付失敗),領睿公司有權對相應價值的裸鉆進行拍賣,并優先受償處置所得資金用于償還由于債券違約導致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如處置抵押物所得資金多余于由于債券違約導致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多余部分返還給德圣公司;如處置抵押物所得資金少于由于債券違約導致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領睿公司有權向德圣公司繼續追索差額。第四條約定如德圣公司未遵守本合同第二項的約定,領睿公司可以在通知德圣公司之后不經過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的同意下處置上述50000克拉裸鉆,處置所得資金由領睿公司優先用于償還由于債券違約導致的欠庫、罰息等相關費用。
2019年6月,領睿公司與德圣公司簽訂《關于共同保管鉆石的協議》約定,關于鉆石的處置不按原協議第二條、第四條執行,由雙方另行協商,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處置鉆石。
領睿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興業證券出具《說明》一份,載明:1.領睿公司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間累計向興業證券出售的51.8萬張“16皖經01”,系《資產抵押協議》項下德圣公司提供擔保的面值49427萬元“16皖經01”債權中一部分,也即領睿公司作為“16皖經01”債權人向興業證券進行了債權的部分轉讓;2.該部分51.8萬張“16皖經01”債券隨著轉讓的完成,興業證券亦享有《資產抵押協議》項下50000克拉的裸鉆之抵押權及《資產抵押協議》項下的追索差額等相關權益,領睿公司對興業證券向德圣公司主張《資產抵押協議》項下50000克拉的裸鉆之抵押權及《資產抵押協議》項下的相關權益不持有異議,50000克拉裸鉆處置后興業證券按所持51.8萬張“16皖經01”面值與72639.6萬元的比例享有分配權益。
興業證券于2019年9月30日向華安外經公司郵寄送達“16皖經01”解除通知函件,向德圣公司郵寄送達催促履行擔保責任通知函,華安外經公司與德圣公司均于2019年10月2日簽收。興業證券于2020年4月26日再次向華安外經公司郵寄送達“16皖經01”違約責任催促函,向德圣公司郵寄送達催促履行擔保責任通知函,華安外經公司與德圣公司均于2020年4月27日簽收。
再查,蔣戴茹是德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持股90%的大股東。興業證券為本案訴訟已支出律師代理費10萬元
判決結果
一、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1.8萬張“16皖經01”本金5180萬元及利息(以518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7.3%標準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518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一的標準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三、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
四、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就50000克拉裸鉆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其所持有的51.8萬張“16皖經01”面值與72639.6萬元的比例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債權優先受償;
五、德圣珠寶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債務,就上述抵押權實現后仍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340.55元,由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95元,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德圣珠寶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09545.55元;保全費5000元,由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德圣珠寶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雷曉琴
審判員徐晶
審判員楊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林丹青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