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徐幫奎、皇甫振興合伙協議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26執異3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徐幫奎申請執行皇甫振興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爾創公司)對本院作出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雅麗、徐幫奎與被告皇甫亮、皇甫振興、第三人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2018年12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蘇0826民初21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皇甫振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徐幫奎976450元。二、駁回原告徐雅麗、徐幫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69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皇甫振興負擔。判決后,被告皇甫振興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4月19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蘇08民終4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2690元,由上訴人皇甫振興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因皇甫振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徐幫奎的申請,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9)蘇0826執1293號。2019年9月2日,因當事人達成和解,本院作出(2019)蘇0826執129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本院(2019)蘇0826執1293號案件終結執行。2020年12月7日,根據徐幫奎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蘇0826執恢348號。2020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20)蘇0826執恢34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漣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支付給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985000元。同日作出(2020)蘇0826執恢348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凍結漣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支付給你公司的上述工程款985000元。2020年12月7日,本院凍結華爾創公司銀行賬戶(尾號2936)存款985000元。
異議人華爾創公司稱:異議人僅是協助人,不是被執行人,對漣水法院的工作僅是配合作用,但貴院凍結了我公司的銀行賬戶,將異議人作為被執行人對待,已經嚴重侵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給異議人的生產經營帶來了極大不便,違反了法律規定。目前異議人正與被執行人皇甫振興進行對賬結算,不管對賬結果如何,異議人將會配合執行,不會違規向皇甫振興發放工程款,且異議人名下有大量土地與資產,足以保證貴院執行,貴院不應凍結異議人銀行賬戶。請求:解除對申請人名下銀行賬戶的凍結。
申請執行人徐幫奎、被執行人皇甫振興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撤銷(2020)蘇0826執恢348號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士貴
審判員朱劍
審判員楊文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毛毛
書記員陳啟明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