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雨峰、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執異185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中,沙雨峰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沙雨峰稱,其已于2019年4月25日自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且工商登記已經變更完畢,并依法發布了公告,其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對其下達的限制高消費的決定是錯誤的。請求:依法撤銷對沙雨峰限制高消費的決定。
本院查明,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閩01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9)閩01執417號。
2020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9)閩01執417號限制消費令,對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判決結果
駁回沙雨峰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魏毅斌
審判員林輝
審判員楊貴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江婷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