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1執417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與被執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源公司)債券交易權糾紛一案,本院(2018)閩01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執行人利源公司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人民幣69606573.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訴訟階段,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保全凍結利源公司持有的沈陽利源軌道交通裝備有限公司103000萬元的股權及投資權益,2月21日保全查封被執行人利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西寧街的44套房產及遼源市××開發區××村××西寧大路北側的土地。在執行過程中,經查,本院查封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土地及股權被多家法院首先查封凍結,本院將查詢情況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興業證券。2020年4月23日,興業證券向本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請求參與分配相關法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款。根據相關規定,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大連市中院、吉林省高院、上海市高院、長春市中院、遼寧省高院發函要求參與分配。由于本院對查封凍結的財產無處置權,本院將執行情況告知后,興業證券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閩01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待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效期間限制。
若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繼續實施查封等措施,應在期限屆滿前15日書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自行承擔不能續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忠光
審判員劉文華
審判員孫軍挺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吳嘉莉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