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劉天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902執2089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與被執行人劉天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902民初308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劉天興歸還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943元,執行費4470.5元。
本案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執行人劉天興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手段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存款、車輛、股權投資信息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劉天興系本院多個案件被執行人,其名下在不動產部門無財產,在銀行工資卡賬戶有小額存款(本院首凍(2020)浙0902執1703號,待扣劃后本案可參與分配),被執行人名下在車輛管理部門無財產,在工商登記部門無投資收益,本院已凍結被執行人在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海區分中心賬戶(政策原因暫無法處置)。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又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對被執行人劉天興采取了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截至2021年1月21日,本案未到位執行標的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執行費亦沒有執行到位。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2020)浙0902執2089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莊琦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俊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