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啟春、山東農保姆肥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民終286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田啟春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農保姆肥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保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20)魯0983民初5144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田啟春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田啟春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田啟春因農保姆公司長期拖欠工資導致田啟春生活處于危困狀態,田啟春家庭出現問題,加之親屬患病急需用錢等原因,無奈向農保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農保姆公司利用田啟春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與田啟春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依據該協議農保姆公司支付田啟春17936.17元,而根據田啟春一審提交的證據證明田啟春應支付田啟春工資待遇102936.17元,因農保姆公司拖欠田啟春勞動報酬,田啟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農保姆公司還應額外支付田啟春經濟補償金,因此雙方于2019年9月30日簽訂的協議自始顯失公平,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等法律規定,特此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田啟春的上訴請求。
田啟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9年9月30日田啟春、農保姆公司簽訂的《協議》;2、請求依法判決農保姆公司支付田啟春工資85000元;3、因訴訟產生的費用由農保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田啟春自2013年7月1日入職農保姆公司,負責該公司的農化服務工作。雙方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7年7月1日分別簽訂期限為1年、3年、1年的協議。關于待遇問題,農保姆公司承諾田啟春:年薪10萬元,簽訂合同后先行支付田啟春52000元,之后每月支付工資4000元;農保姆公司以每年全年總銷量為基數,每噸提取1元作為田啟春提成,另約定了出差待遇。后雙方均按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2018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合同,農保姆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標準支付田啟春工資至2019年9月。2019年9月30日,田啟春、農保姆公司雙方簽訂協議一份,約定:一、經雙方認真對賬核實,甲乙雙方共同認可,截止2019年9月30日,甲方(農保姆公司)共欠乙方(田啟春)款項(含工資、提成、電話費、以及社保費用甲方承擔部分)共計人民幣17936.17元,后附明細共23頁。二、甲方一次性結清上述所欠乙方款項。三、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于2019年9月30日。四、乙方交回甲方所配手機卡(號碼189××××3679),與公司有關的QQ號碼、微信號,解散與公司有關的微信群、QQ群等。工作交清后甲方結清乙方2019年8月、9月差旅費。五、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爭議。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農保姆公司與田啟春分別蓋章簽字捺印。后雙方按照協議履行完畢。2020年9月29日,田啟春以上述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肥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該協議,裁決農保姆公司支付工資85000元。該委于2020年9月29日以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田啟春不服該通知書,在法定期間內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田啟春、農保姆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達成的協議,系雙方就終止勞動合同及工資等賬目結算事宜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協議,雙方均已按照協議履行各自權利義務。田啟春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及該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的情形,故田啟春起訴撤銷該協議,要求農保姆公司支付工資85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判決:駁回田啟春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田啟春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田啟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畢經綸
審判員李瑩
審判員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翟清青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