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玨婕與上海市同仁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民申1104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徐玨婕因與被申請人上海市同仁醫院(以下簡稱同仁醫院)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10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玨婕申請再審稱,其與同仁醫院的醫療服務合同尚在正常履行中,同仁醫院負有診療和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其在同仁醫院住院期間走失對其身體造成的損害顯而易見,且在其回到同仁醫院后,該院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放任損害結果擴大。其XXX殘疾加重、心肝腎受損等病情的加重與走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審判決脫離了案件的基礎事實,判決理由無法支撐判決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徐玨婕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禹
審判員王蘭芬
審判員張麗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許慧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