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代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30206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時代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星盟公司)與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信息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時代星盟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曉陽、郝琳,被告航天信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瑩、程文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時代星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航天信息公司向我公司返還6000000元;2、判令航天信息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利息損失;3、訴訟費由航天信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我公司與航天信息公司協(xié)商采購一批聯(lián)想計算機服務器設備,我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航天信息公司指定賬戶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支行匯款人民幣600萬元,航天信息公司向我公司開具不足額增值稅發(fā)票一張,金額5991175元。截至目前,航天信息公司未將該筆交易的計算機設備交給我公司。我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航天信息公司在該案中答辯稱其與我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我公司是根據(jù)二炮專辦的指示,代二炮專辦向航天信息公司支付貸款并提交相關證據(jù),法院認為航天信息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中涉及的大量案外人的印章的真實性均處于存疑狀態(tài),對航天信息公司所提交證據(jù)未予認定,但我公司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我公司與航天信息公司之間形成買賣合同的合意,我公司要求航天信息公司返還貨款證據(jù)不足,駁回了我公司的訴訟請求。現(xiàn)我公司認為:航天信息公司所稱我公司付款600萬元系根據(jù)二炮專辦的指示,代二炮專辦向航天信息公司支付貨款無事實與法律根據(jù),航天信息公司所得600萬元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了不當?shù)睦娌⒃斐闪宋夜镜膿p失,屬于不當?shù)美婪☉璺颠€,故我公司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2013年10月我公司計劃采購設備,有案外人提出可以給我公司介紹,說航天信息公司有庫存,價格較低,我公司就向航天信息公司購買了這批設備,我公司稱想與航天信息公司簽訂合同,案外人王某某沒有同意,提出讓我公司先向航天信息公司支付600萬元貨款,王某某還向我公司提供了航天信息公司的付款信息,之后一直沒有收到貨物,我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曾向法院起訴,航天信息公司否認了與我公司有買賣合同。
航天信息公司辯稱,不同意時代星盟公司的訴訟請求。1、法院已經(jīng)就與本案相同法律糾紛做出判決,時代星盟公司僅改變案由,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2、時代星盟公司以不當?shù)美鳛檎埱髾嗷A,提起本案訴訟,不應被法院支持。3時代星盟公司認為買賣合同不成立要求我公司退還款項,有其他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應當以買賣合同起訴,不應當以不當?shù)美鹪V。時代星盟公司曾以不當?shù)美鹪V,后撤訴。3、時代星盟公司支付600萬是基于錯誤相信王某某的指示而為,是王某某詐騙行為導致其遭受財產(chǎn)損失,應向王某某主張退還詐騙款項4、我公司對于接受涉案款項并無任何過錯,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即使法院認為我公司應退還相關款項,亦不應承擔賠償利息的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3年12月,時代星盟公司向航天信息公司賬戶匯款600萬元。就該筆費用,時代星盟公司主張系向航天信息公司采購一批聯(lián)想計算機服務器設備所支付,并認為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航天信息公司否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時代星盟公司曾于2015年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在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航天信息公司返還貨款600萬元及違約金。本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27664號民事判決書,以時代星盟公司主張其與航天信息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主要證據(jù)為轉(zhuǎn)賬憑證,但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確與航天信息公司之間形成買賣合同的合意,故時代星盟公司以航天信息公司未能交付貨物為由,要求返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時代星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時代星盟公司主張其向航天信息公司匯款600萬元,系基于王某某的介紹,用于購買一批聯(lián)想計算機服務器設備;航天信息公司主張其收取600萬元,是基于王某某的介紹,該公司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司令部專業(yè)保障裝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二炮專裝辦)簽訂采購合同,時代星盟公司系經(jīng)王某某指示,代二炮專裝辦支付的貨款。后二炮專裝辦告知航天信息公司,該辦從未簽訂過采購合同,航天信息公司以合同詐騙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報案,2016年4月1日海淀分局正式出具《立案告知書》,符合立案標準已立案偵查。另查,根據(jù)雙方陳述,現(xiàn)王某某已經(jīng)到案,相關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北京時代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萬六千九百元,由北京時代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宋窈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