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哈密市西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兵1202民初303號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變更企業名稱為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冶集團)與被告哈密市西城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2019)兵1202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原告礦冶集團不服上訴于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兵XX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礦冶集團不服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2019)兵XX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申請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兵民申XXX號民事裁定書,指令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兵XX民再X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9)兵XX民終XXX號民事判決和本院作出的(2019)兵1202民初XXX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該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原告礦冶集團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閆瑞鵬
審判員王圣佳
審判員寇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馬靖釗
書記員李思敏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