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萬青松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923民初1690號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云南省祥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飛龍公司)訴被告萬青松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飛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富海,被告萬青松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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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飛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經濟補償金56050.88元。二、依法不予支持為被告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事實與理由:2020年7月24日,祥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原告送達了“祥云縣祥勞仲案字〔2020〕第41號裁決書”載明:“四、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萬青松經濟補償金56050.88元;五、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十日內為萬青松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原告方認為,經濟補償金不應當得到支持,仲裁委適用法律錯誤,錯誤運用舉證規則;社會保險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于仲裁委以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故不應當支持。
被告萬青松辯稱:我方認同本案在仲裁階段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該事實,本案原告應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資,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不能成立,其訴請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請法庭按原先裁決內容支持被告方全部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萬青松于2008年5月8日入職原告飛龍公司,2017年1月1日,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未依法為萬青松繳納社會保險費。飛龍公司欠萬青松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計27079.42元未付。2020年5月31日,萬青松因病,后雙方同意當日解除勞動合同。飛龍公司欠萬青松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未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484.07元。2020年6月30日,萬青松申請仲裁,2020年7月14日,仲裁委依法裁決:一、確認萬青松與飛龍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二、飛龍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萬青松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計27079.42元。三、飛龍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萬青松支付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四、飛龍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萬青松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56050.88元。五、飛龍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萬青松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補繳險種、金額及期限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中個人部分由申請人萬青松承擔,單位部分由飛龍公司承擔。仲裁委裁決后原告訴訟至本院請求判處。訴訟中,原被告對仲裁委裁決的上述裁決中的第一、第二、第三款無異議。上述案件事實有本院確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裁決書、送達回證、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工商登記信息表、勞動合同原件、工資表及原被告陳述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青松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二、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萬青松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計27079.42元及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
三、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萬青松經濟補償金共計56050.8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永恩
人民陪審員李梅
人民陪審員楊利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楊春燕
書記員褚江玲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