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青松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9民終1980號
判決日期:2021-03-08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龍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萬青松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祥云縣人民法院(2020)云2923民初16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飛龍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萬青松關(guān)于經(jīng)濟補償?shù)恼埱螅?.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事實及理由:一、一審認定基本事實錯誤。一審認定“萬青松因病,后雙方同意當(dāng)日解除勞動合同”錯誤,雙方認可仲裁認定的解除合同原因,即“申請人主張其于2020年5月28日以被申請人長期拖欠工資且未依法繳納養(yǎng)老保險為由,口頭通知車間負責(zé)人,在病假期滿后解除。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本人陳述其親戚讓他不要再在被申請人處上班,故其不再來上班,但雙方均未對各自的主張?zhí)峤蛔C據(jù)予以證明”。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割裂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認可的基礎(chǔ)事實,即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其離職的理由,直接認定“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上訴人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萬青松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雙方在一、二審中均認可上訴人飛龍公司有長期拖欠被上訴人工資的情形,同時,在被上訴人工作12年期間,上訴人沒有為其購買社會保險。上訴人沒有按時足額支付被上訴人的勞動報酬,就應(yīng)當(dāng)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被上訴人離職時,如何向上訴人說明原因,雙方均沒有證據(jù)證明。即使哪方有證據(jù),也不妨礙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長期拖欠工資的理由,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的權(quán)利。
原審原告飛龍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不支持被上訴人經(jīng)濟補償金56050.88元;2.依法不支持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補繳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
原審法院確認的事實:被告萬青松于2008年5月8日入職原告飛龍公司,雙方于2017年1月1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原告未依法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欠原告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27079.42元。2020年5月31日,被告因病,后雙方同意當(dāng)日解除勞動合同。另,原告欠被告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被告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4484.07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申請仲裁。2020年7月14日,仲裁委依法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萬青松與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二、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萬青松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計27079.42元;三、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萬青松支付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四、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萬青松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56050.88元;五、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為申請人萬青松補繳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具體補繳險種、金額及期限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核定,其中個人部分由申請人萬青松承擔(dān),單位部分由被申請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dān)。”仲裁委裁決后,原告訴訟至本院,請求判處。訴訟中,原、被告對裁決第一、第二、第三款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勞動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合法,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對仲裁裁決雙方自2020年5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計27079.42元,并支付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biāo)準(zhǔn),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yīng)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被告于2008年5月8日入職,于2020年5月31日與飛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從勞動合同法頒布后,計算其工作年限為12年零23天。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被告的平均工資為4484.07元,故原告應(yīng)支付被告經(jīng)濟補償金56050.88元(4484.07元/月×12.5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zé),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本院不予裁處。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企業(yè)為職工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引發(fā)糾紛問題的答復(fù)》的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青松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二、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萬青松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勞動報酬計27079.42元及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病假工資1080元;三、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萬青松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56050.88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dān)。
二審審理中,上訴人飛龍公司、被上訴人萬青松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原審認定,雙方當(dāng)事人無異議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歸納上訴人飛龍公司、被上訴人萬青松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飛龍公司是否應(yīng)向萬青松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云南祥云飛龍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鮑強
審判員段蓉暉
審判員楊明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左羚
判決日期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