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71民初11070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以下簡稱光電研究院)、第三人廣東南安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以下簡稱南安東莞公司)及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林君,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邦華、黃三令,第三人南安東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少洪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光電研究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賠償因被告違約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149037.2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如下:原告于2018年中標光電研究院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的工程項目,鑒于工程需要原告將部分工程項目分包給被告承接,原告與被告在2018年9月25日簽訂了《北大東莞光電研究院HN3地磅稱及裝卸平臺施工合同》(工程價格63000元,起訴狀中簡稱工程1),在2018年6月12日簽訂了《北大東莞光電-氧氣/氮氣站施工合同》及其后續簽的兩份補充協議(工程價格323749.85元,起訴狀中簡稱工程2),于2018年7月16日簽訂了《消防工程合同》(工程價格380000元,以下簡稱工程3),原告分包給被告的工程總計價格為710049.85元,其中工程1、2被告已基本完成但存在部分質量不合格要求返工,對于工程3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由被告負責光電研究院的裝修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明確約定工期為45個工作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三次付款共209000元,然后被告在消防改造工程中并未盡心盡力,雙方經驗收發現該工程存在多處隱患,導致該工程至今未驗收合格、未能交付使用。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發函,明確指出雙方于2018年12月的驗收中發現消防工程中存在4個問題,并要求被告在收函后3日內進行整改處理,但被告不予回應。函中特別說明,如被告不及時處理,原告將另行委托單位進行處理,因此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經濟損失全部由被告承擔,此后原告與第三方公司東莞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委托匯成公司進行后續的消防整改,共花費了54491元。但是由于被告的未能及時履行合同,導致光電研究院至今未能支付給原告本應在驗收合格后支付的合同總價款20%即1798738.6元,依據雙方簽訂的工程3合同第12條第2點之約定被告應承擔本次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支付經濟損失及利息。
針對本訴,被告辯稱,與其庭前提交的民事反訴狀的意見一致。
針對本訴,第三人南安東莞公司陳述稱,一、原告與被告2018年7月16日簽訂的《消防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約定“本工程質量等級達到合格”。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2018年12月16日向東莞市公安消防支隊松山湖大隊申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并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光電研究院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1均在五項驗收內容的驗收結論上注明“合格”。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由施工轉為使用的重要標志,也是全面考核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案涉消防工程是嚴格按照消防驗收辦法組織的竣工驗收,如果建設工程不合格應該在竣工驗收時提出來,發包人已經組織驗收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簽字確認驗收合格的,應當認定為工程質量合格。沒有證據證明光電研究院和原告在2018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時提出過任何質量異議。至此發包人已經喪失了質量異議權。二、案涉工程消防設施質量經光電研究院2018年11月15日委托第三方廣東諾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并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該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廣東諾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合格的范圍,既包括原告2019年5月13日致函被告的需要整改的內容,也包括光電研究院2019年9月27日證明需要整改的內容,因此可見,原告訴請的內容,在2018年11月15日委托第三方廣東諾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之前并不存在。三、合同法第277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消防工程合同》第八條“現場管理”和第十條“工程進度款的核實及支付”,被告是嚴格按照原告指令進行工程作業的,且消防主要設備和吊頂上的消防設備(如煙感、噴淋等)全部安裝完成后,原告才按照進度支付工程款項的。原告按照進度支付完工程款,說明被告已經按照施工圖紙完成所有的工程量。原告2019年5月13日致函被告的四項質量問題,光電研究院2019年9月27日證明所提及的5項質量問題,均為被告履行完的《消防工程合同》義務后,原告的新增項目,并非被告的消防工程合同義務。四、2018年9月26日,光電研究院經網上備案,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備案號為44000WSJ180027258,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給予“該工程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2018年12月26日,光電研究院經網上備案,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備案號為44000WYS180037040,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給予“該工程已被確定為抽查對象”,被告配合光電研究院按照東莞市公安消防局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接受了檢查。未見東莞市公安消防局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具《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檢查不合格通知》。可見,被告、南安東莞公司已經全面履行完的《消防工程合同》義務,并不存在違約的情況,被告、南安東莞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到期應付工程款760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以76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3.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如下:光電研究院有消防建筑工程發包給原告,其中,包括光電研究院的超凈實驗大樓(即2號樓)第一層、第四層部分消防,被告為乙方與原告為甲方于2018年7月16日簽訂《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編號:NAXF-20180716,工程項目和承包范圍為光電研究院裝修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圍:①一層氣體改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四層改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根據裝修改動;②一層氣體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四層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根據裝修改動;③消防圖紙設計;④消防審核及消防驗收證件代辦(由南安東莞公司施工代理出證)。工程價格(包干價)380000元。第十條約定工程進度款的核實與支付:1.合同生效后支付總價款20%,即76000元;2.乙方代辦消防審核合格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再支付總價10%,即38000元;3.隱蔽工程完成后,再支付合同價的10%,即38000元;4.消防主要設備和吊頂上的消防設備(如煙感/噴淋等)全部安裝完成后,支付10%,即38000元;5.消防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支付25%,即95000元;6.代辦完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3個工作日內,支付20%,即76000元;7.其余5%,即19000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在2年后一次性支付完畢。其中,合同附件“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一)、(二)”、“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匯總表”、“規費、稅金項目計價表”詳盡地列出了全部承包項目,具體到按鈕的規格與數量。合同簽訂后,被告又依照合同與南安東莞公司簽訂《消防證件代辦合同》合同編號:NAXF-20180321-01,將相關涉案工程消防專業施工報建等項目,委托給雙方約定的南安東公司辦理。被告依約完成各項階段工程,原告分別于2018年7月24日、9月3日、9月21日、10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至第六期的工程款合計285000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12月20日光電研究院的竣工驗收合格,通過南安東莞公司向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并于2018年12月26日,獲得備案,備案號為440000WY5180037040。至此被告完成了約定的第七階段的工作,原告應當在2018年12月29日前支付第7其的工程款76000元,被告向原告提出付款請求。2019年1月23日,東莞市公安消防松山湖大隊通知案涉工程的消防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發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消防產品質量合同證明文件;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相關構件及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4、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5、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同一天,消防松山湖大隊對工程前述材料進行核對并現場檢查,確定消防工程合格,并在其官方網站公告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信息。2019年1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告知,案涉消防工程經抽查被確定為合格,繼續要求原告支付第7期工程款76000元。但原告至今也未支付此款項,構成違約。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現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判如被告所請。
針對反訴,原告辯稱,被告未按照消防工程合同的約定完成,不應當支付相應工程款,其他意見與原告的民事起訴狀意見一致。
針對反訴,第三人南安東莞公司陳述稱,與其對本訴的陳述意見一致。
第三人光電研究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和書面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8日,原告(乙方、中標人)與第三人光電研究院(乙方、采購人)簽訂一份《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研發樓第1層、第4層裝修施工合同書》(以下簡稱裝修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內容:1.項目名稱為超凈研發樓第1層、第4層裝修。2.施工時間為75天,開工時間以甲方支付預付款之日起計算。3.合同總價為8993693元,合同價為固定不變價,工程采用固定總價承包。4.付款: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金額為合同總價40%的預付款;進場施工且完成整個項目工程量的50%時,憑雙方認可的工程量完成清單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進度款;工程完工后甲方組織驗收,合格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總價的20%;合同總價的10%作為質保金分期支付,從驗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12個月后,支付合同總價的7%,從驗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24個月后,支付合同總價的3%;乙方根據甲方的實際付款狀況及時出具相應的稅務發票。該裝修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8年3月16日,第三人光電研究院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97477.2元。
2018年6月12日,原告(甲方、發包方)與被告(乙方、承建方)簽訂一份《北大東莞光電-氧/氮氣站施工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內容:1.工程名稱為北大東莞光電-氧/氮氣站工程(以下統稱氣站工程)。2.工程價格(包干價)167235.95元。3.工期為25天(以甲方預付款到乙方賬戶第二天算起),從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3日止(雨水天除外)。該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8年7月27日,原告(甲方、發包方)與被告(乙方、承建方)簽訂一份《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原合同為北大東莞光電-氧/氮氣站施工合同,在原合同總價的基礎上增加133513.9元。2019年4月25日,原告(甲方、發包方)與被告(乙方、承建方)簽訂一份《合同補充協議之二》,約定:原合同為北大東莞光電-氧/氮氣站施工合同,在原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總價的基礎上增加27445元,雙方同意此增加部分按23000元;原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內容的中筆誤,其中的“氧/氮氣站”均更正為“氫/氮氣站”。
2018年7月18日,原告(甲方、發包方)與被告(乙方、分包方)簽訂一份編號為NAXF-20180716的《消防工程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內容:1.(第一條)工程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裝修消防改造工程(以下統稱消防工程);工程承包范圍:①一層氣體改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四層改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根據裝修改動;②一層氣體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四層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根據裝修改動;③消防圖紙設計;④消防審核及消防驗收證件代辦(由南安東莞公司施工代理出證)。2.(第二條)工期簽訂合同后45個工作日內(如甲方裝修進度影響消防驗收則工期順延誤)。3.(第四條)本消防工程造價(含稅3%)380000元,此價格為固定總價合同、包干價(此價格已包含取得合格的消防審核、驗收意見書證的一切費用,結算時不予調整,如因業主在施工期內重新修改而產生的工程量增減,雙方憑簽證予以增減,工程預算按原預算進行編制)。4.(第五條)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臨設、包文明施工,包從消防報建、施工到消防驗收合格全過程。5.(第十條)工程進度款的核實及支付:(1)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的20%作為第一期材料預付款,乙方人員進場施工;(2)乙方代辦消防審核合格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的10%;(3)隱蔽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的10%;(4)消防主要設備和吊頂上的消防設備(如煙感、噴淋等)全部安裝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的10%;(5)消防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的25%;(6)代辦完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3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的20%;(7)質保金(5%)在工程質保期滿二年后一次性支付完畢(無息)。6.(第十二條第1款)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與乙方的合同:(1)因乙方原因延誤施工進度計劃十五天以上的;(2)乙方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7.(第十二條第2款)在甲方中止合同后,甲方可指派其他承包商完成本工程,乙方須無條件允許甲方所指派的承包商出入工地進行施工,并承擔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該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原、被告均確認案涉消防工程的工程造價為包干價380000元。
2018年8月1日,第三人光電研究院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98107.9元。
2018年9月27日,原告(甲方、發包方)與被告(乙方、承建方)簽訂一份《北大東莞光電研究院HN3地磅稱及裝卸平臺施工合同》,主要約定如下內容:1.工程名稱為北大東莞光電研究院裝卸臺工程(以下統稱裝卸臺工程)。2.工程價格(包干價)63000元。3.工期為12天(以甲方預付款到乙方賬戶第二天算起),從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雨水天除外)。該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原告主張因被告消防工程不合格導致未能驗收成功,要求被告進行整改,被告拒不回應也拒絕簽收;并提供函、順豐速運查詢單2份佐證。1.函由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告出具,顯示:“我司委托貴司承建的超凈研發樓一層和四層裝修工程消防工程,我司與甲方于2018年12月共同組織對貴司施工的消防工程進行了驗收,貴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存在以下問題:1.屋面原排煙風機與設計不符,需更換;2.尾氣處理間的消防噴淋支管未按圖預留閥門,需整改;3.有多次消防煙感無信號,需整改;4.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未交付給我公司。針對以上問題,我公司自2018年底至今已多次催促貴司盡快處理,但貴司至今尚未處理,為此,請貴公司收到此函后三日內盡快安排處理好以上問題,并提供消防工程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若貴司再不處理以上問題,我司將自行或安排其他單位進行處理,對此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全部由貴司承擔。”2.編號為348553619334的順豐速運查詢單顯示:收件方為“福威裝飾廣告”、“黃三令”、“廣東省東莞市**************”,收件時間為“2019-05-1420:29:38”;編號為016235969920的順豐速運查詢單顯示:收件方為“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拖寄物為“文件業務員350831拿去給收方簽回單,收方說都不知道什么東西不簽,然后就看了是什么,看了之后就更加不簽了”,收件時間為2019年5月16日。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主張沒有簽收上述函件。
原告主張由于被告拒不對未合格的消防工程進行整改,原告迫于無奈委托了其他公司進行進場整改;并提供消防整改項目合同、銀行回單佐證。1.消防整改項目合同由原告(甲方、發包方)與案外人東莞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成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原告主張該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9年9月份,主要約定如下內容:(1)整改項目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研發樓第1層、第4層裝修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整改項目。(2)消防工程整改項目范圍:北大研究院二號樓屋頂拆卸原安裝錯誤的消防風機,安裝新消防風機;檢查地下室、一層四層煙感器、消防廣播、聲光報警、疏散標識線路故障;檢查排煙防火閥開關、聯動主機;一層消防水連接;其它質量不合格的項目等;詳見報價清單。(3)工程造價為含3%稅價格54491元,此價格為大包干價。(4)工期為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如甲方裝修進度影響消防驗收則工期順延誤)。(5)工程進度款的核實及支付: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21796.4元;乙方施工完畢后,經甲方及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32694.6元。該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銀行回單顯示: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案外人匯成公司分別支付款項21796.4元、32694.6元。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并主張上述證據與被告無關,消防整改項目合同的施工內容不是原、被告的消防工程內容,且該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和代表人簽名,該合同及付款均在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后形成,由于案涉工地有多個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竣工驗收之后出現問題由被告造成。其中消防整改項目合同的報價清單主要內容如下: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1
拆柜式風機
臺
2
1272.00
2544.00
2
安裝軸流式風機
臺
2
1590.00
3180.00
3
吊機上層頂
臺
1
2968.00
2968.00
4
接口風管軟管
臺
2
1272.00
2544.00
5
安裝防火閥防風閥
項
1
1219.00
1219.00
6
軸流式消防排煙風機
臺
1
13356.00
13356.00
7
消防補風風機
臺
1
13356.00
13356.00
8
查地下室線路
項
1
6360.00
6360.00
9
一層四層防火閥開關更換
項
1
1590.00
1590.00
10
防火閥信號連接主機
項
1
1272.00
1272.00
11
一層四層報警故障排除
項
1
3180.00
3180.00
12
一層消防水連接加信號閥
項
1
1335.60
1335.60
合計(含稅3%):合計54491.00元整大寫:伍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對于消防整改項目合同的消防工程整改項目范圍及報價清單內容。1.“北大研究院二號樓屋頂拆卸原安裝錯誤的消防風機,安裝新消防風機”的施工內容:原告確認屋頂風機原本不是由被告安裝,但主張被告應該對該風機進行整改,雖消防整改合同沒有具體約定對該風機的整改,但是消防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圍是一層、四層所有的消防工程,應該包含該屋頂消防風機,而消防風機連接各層消防管道并不是單獨存在的,且由于原本安裝的消防風機與被告的消防設計不符,所以需要重新安裝風機。被告則確認其沒有安裝屋頂風機,在被告進行案涉工程施工之前,該風機已安裝,該屋頂消防風機不包含在消防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圍內,且屋頂消防風機是原來設計的,不是被告設計的。原、被告均確認上述施工內容對應的是報價清單中序號1至序號7。2.“地下室煙感器、消防廣播、聲光報警、疏散表示線路故障”的施工內容:原告主張地下室的消防工程主要涉及線路,涉及線路的消防工程應由被告施工。被告則主張地下室的消防工程不是被告施工。原、被告均確認上述施工內容對應的是報價清單中序號8。3.“一層四層煙感器、消防廣播、聲光報警、疏散表示線路故障”的施工內容:原告主張上述施工內容由被告安裝。被告確認上述施工內容確實被告有施工,但是消防整改項目合同中的承包范圍無法與案涉消防工程合同的具體項目相對應,不能證明與案涉消防工程合同存在關聯性。原、被告均確認上述施工內容對應的是報價清單中序號9和序號11。4.“檢查排煙防火閥開關、聯動主機”的施工內容:原告主張上述施工內容由被告安裝。被告則主張上述施工內容不是由被告安裝,之所以檢查排煙防火閥開關、聯動主機是因為屋頂風機更換。原、被告均確認上述施工內容對應的是報價清單中序號10。5.“一層消防水連接”的施工內容:原告主張上述施工內容由被告安裝。被告確認其對一層消防水連接有進行施工,但是案涉消防工程已竣工驗收,需要整改的原因不在于被告。原、被告均確認上述施工內容對應的是報價清單中序號12。6.“其它質量不合格的項目等”的施工內容:原告主張其它質量不合格的項目是指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給被告發函中提及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且“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應由被告提供給原告,但具體沒有在報價清單中體現。被告則主張不存在其它質量不合格的項目。
原告主張第三人光電研究院向原告提供了證明,證明被告消防合同的存在問題并要求整改的事項;并提供兩份證明佐證。兩份證據均由第三人光電研究院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落款處均有光電研究院的印章。其中一份證明顯示:“我單位的超凈研發樓第1層、第4層裝修工程由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并承建,華迪公司將其中的HN3地磅稱及裝卸平臺施工專項工程分包由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于消防專項工程存在很多質量問題,并且在我方多次催促下一直未見整改,致使整個項目沒法組織驗收,所有專項工程也沒有組織驗收。對于HN3地磅稱及裝卸平臺施工專項工程,截止今日我方未出具驗收合格單,并且要等消防全部整改完畢后,才能對各專項工程和整個工程組織進行驗收。”另一份證明顯示:“我單位的超凈研發樓第1層、第4層裝修工程由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并承建,華迪公司將其中的消防專項工程全部分包由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8年12月我單位對消防專項工程進行了預驗收,驗收結束后,我方提出消防專項工程存在很多質量問題需整改,具體需整改的事項如下:1、北大研究院二號樓屋頂拆卸原安裝錯誤的消防風機,安裝新消防風機。2、檢查地下室、一層四層煙感器、消防廣播、聲光報警、疏散標識線路故障。3、檢查排煙防火閥開關、聯動主機。4、一層消防水連接。5、其它質量不合格的項目檢查、整改。以上問題,我方和華迪公司項目經理董道進多次通過電話、短信或函的形式催促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三令,要求其盡快整改以上問題,但一直未見整改,致使整個項目沒法驗收,多次催促無果的情況下,我方同意華迪公司于2019年8月重新委托了一家消防施工單位(東莞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以上問題進行整改,現在處于整改過程中。”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并主張函中提及的問題有部分不屬于原、被告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部分問題不明確、不清楚。
被告主張案涉消防工程原由第三人光電研究院于2015年消防設計報建,經消防施工,于2017年1月16日消防驗收合格;并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施工圖紙(含光盤電子版)佐證。其中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顯示:光電研究院的建筑工程綜合評定消防驗收合格,日期為2017年1月16日。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并主張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未提供整改以后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被告主張被告已履行案涉合同,案涉消防工程已驗收合格,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支付第6期款項,但原告一直未支付;并提供消防證件代辦合同及附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QQ號信息、QQ聊天記錄(含光盤電子版)、電話錄音文字整理(含光盤電子版)、光盤、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單5份、銀行業務回單佐證。1.消防證件代辦合同由被告(甲方)與南安東莞公司(乙方)于2018年7月27日簽訂,主要約定如下內容:工程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至少包括第一層和第四層)裝修消防辦證項目(具體見附件合同編號NAXF-20180716《消防工程合同》第一條工程項目和承包范圍);工期為45個工作日前完成,經雙方協商造價為不含稅價格100000元。該合同還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原告對消防證件代辦合同及附件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認為沒有支付憑證佐證。南安東莞公司對消防證件代辦合同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2.原告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上述資料僅是受理,并沒有顯示案涉消防工程驗收合格。南安東莞公司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3.原告對QQ號信息、QQ聊天記錄(含光盤電子版)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聊天記錄屬于消防合同簽訂之前。4.原告對電話錄音文字整理(含光盤電子版)、光盤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從對話中無法體現驗收合格證已經辦好,且顯示被告沒有將合格證提供給原告。5.原告對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單5份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銀行業務回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原、被告均確認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85000元。
被告主張案涉消防工程消防設施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被判定為合格;并提供《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佐證。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確認,南安東莞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同時,被告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向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以下簡稱松山湖救援大隊)調取案涉消防工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020年6月29日,松山湖救援大隊向本院出具回復函,內容為:“2018年12月26日,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到我大隊申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該項目備案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備案號:440000WYS180037040,該工程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經我大隊現場抽查,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合格……”該回復函附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顯示:建設單位為光電研究院,工程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竣工驗收完成日期為2018年12月20日,驗收內容為建筑類別、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消防水源、消防電源、裝修防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安全疏散、滅火器,驗收情況均為合格。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顯示:建設單位為光電研究院,工程項目名稱為2號超凈研發樓,驗收結論均為合格,落款“建設單位”處有“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的印章和“王某1”的簽名捺印,日期為2018年12月16日。原告對回復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對“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的印章和“王某1”簽名捺印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并提供函、聲明佐證,同時向本院提交公章鑒定申請和筆跡鑒定申請,申請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處“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的公章真實性和“王某1”簽名的筆跡真實性進行鑒定。被告、南安東莞公司對回復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函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并認為南安東莞公司對光電研究院的消防驗收過程即是受光電研究院的委托;對原告提供的聲明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南安東莞公司對原告提供的函、聲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
庭審中,原告明確其訴請的損失包括兩部分:1.因被告未完工導致光電研究院未支付第三期驗收合格的款項,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計算方法為以第三期款項8993693元×20%=1798738.6元為本金,從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19年11月10日止,金額為94546.2元;根據原、被告簽訂的消防工程合同約定工期為45個工作日,從消防工程合同簽訂之日2018年7月16日計算45天即2018年9月1日被告應當完工,因為被告沒有在2018年9月1日完工,所以導致光電研究院未付原告與光電研究院的合同第四條第3款的款項;利息損失計算至2019年11月10日是原告的自行主張。2.因被告未完成消防合同約定的項目,原告向被告發函要求其履行,但被告未履行,原告自行找第三方進行整改,該部分費用為消防整改費用54491元。另,被告明確其訴請的利息的計算方法為:以76000元為本金,根據消防工程合同第十條第6款約定,被告自行主張從2018年12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確認利息的計算標準系其自行主張并沒有合同約定。
庭審后,本院向松山湖救援大隊發出協助調查函,調查本案相關問題;松山湖救援大隊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回復函及附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結果公告網絡截圖、《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回復函的內容為:“……2018年12月26日,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到我大隊申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該項目備案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備案號:440000WYS180037040,該工程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經我大隊現場抽查,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合格。根據附件《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原公安部119號令)(附件1)(有效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至2019年5月1日止)中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詳見附件),該申報項目未達到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范圍,目前該項目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合格,且狀態已結案(附件2),無需再辦理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其中附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結果公告網絡截圖顯示:工程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超凈實驗室,單位名稱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辦結時間為2019年1月23日,結果為合格。原告、被告與南安東莞分公司對上述回復函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主要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合同及附件、銀行回單、《北大東莞光電-氧/氮氣站施工合同》、合同補充協議、報價表、合同補充協議之二、結算清單、工商銀行回單、《北大東莞光電研究院HN3地磅稱及裝卸平臺施工合同》、函、順豐速運查詢單、消防整改項目合同、銀行回單、證明2份、裝修合同、工商銀行回單、函、聲明,被告提供的消防工程合同及附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施工圖紙(含光盤電子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QQ號信息、QQ聊天記錄(含光盤電子版)、電話錄音文字整理(含光盤電子版)、光盤、工程進度款付款申請單5份、銀行業務回單,第三人南安東莞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等證據,松山湖救援大隊的兩份回復函、附件以及本院的律師調查令、協助調查函、庭前會議筆錄、庭審筆錄、問話筆錄等附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損失(消防整改費用)6288.77元;
二、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賠支付工程款760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計算方法:以76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訴請求;
四、駁回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本訴受理費3280.74元(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142.31元,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8.43元;反訴受理費992.5元(被告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賴暢鵬
審判員楊曉君
人民陪審員劉曉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曹鶴云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