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區奧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6民初3441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市武隆區奧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克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隆中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原告奧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武隆中銘公司價值365萬元的財產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渝0156執保244號執行裁定,裁定:一、對被告武隆中銘公司開戶于中國農業銀行武隆支行的賬戶(賬號XX72,凍結存款金額365萬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二、對原告奧克公司所有的日野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牌號:渝XX80、渝XX00)兩輛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2020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6執保280號執行裁定,裁定:對被告武隆中銘公司開戶于中國建設銀行武隆支行的賬戶(賬號XX05,凍結存款金額365萬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同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6執保280號之一執行裁定,裁定:解除對被告武隆中銘公司開戶于中國農業銀行武隆支行的賬戶(賬號XX72,凍結存款金額365萬元)的凍結。本案由審判員王玉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宇、廖青松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奧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簡麗、李光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隆中銘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奧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3631840元及利息(計算方式:以2061500元欠款為基數,從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時止;以1570340元欠款為基數,從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在承建位于現重慶市武隆區“XX項目展示中心工程(售房部)”和“XX項目3#地塊樁基工程”期間,于2019年1月、6月12日與原告簽訂《重慶市建設工程預伴砼供應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混凝土;以及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混凝土;以及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一切要求供應了大量的混凝土,至2020年6月30日止,原告共計向被告供應11097175元的商品混凝土,被告在2020年7月27日止共計向原告支付貨款7465335元,所欠的貨款3631840元至今未付。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2019年12月31日支付所欠貨款,逾期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至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有2061500元的欠款未支付,于2020年6月30日欠被告有1570340元的欠款未付。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武隆中銘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武隆中銘公司(甲方)與奧克公司(乙方)簽訂《重慶市建設工程預拌砼供應合同》,由奧克公司為“XX項目展示中心工程(售房部)”供應預拌砼,合同約定:“……預拌砼供應時間:從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具體以甲方實際使用時間為準)……五、本工程預拌砼計量及結算付款方法:1、本工程預拌砼計量方法:(1)預拌砼供貨量按乙方運到施工現場由甲方實際簽證的運單作為結算依據,以m3為單位……2、本工程預拌砼結算、付款方法:(1)結算方式:①甲方指定專人在乙方的供貨小票和結算表上簽字確認,結算表需加蓋甲方公章。②每月25日結算砼量。若乙方在7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經甲方簽字(蓋章)確認的結算表,則甲、乙雙方以供貨小票為最終結算依據。(2)付款方式:①本合同供貨在XX項目展示中心工程足額供應完成后結算付款……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砼款,乙方有權在雙方約定付款時間止7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混凝土,并且所欠砼款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019年6月12日,武隆中銘公司(甲方)與奧克公司(乙方)再次簽訂《重慶市建設工程預拌砼供應合同》,由奧克公司為“XX項目3#地塊樁基工程”供應預拌砼,合同約定:“……預拌砼供應時間:從2019年3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具體以甲方實際使用時間為準)……五、本工程預拌砼計量及結算付款方法:1、本工程預拌砼計量方法:(1)預拌砼供貨量按乙方運到施工現場由甲方實際簽證的運單作為結算依據,以m3為單位……2、本工程預拌砼結算、付款方法:(1)結算方式:①甲方指定專人在乙方的供貨小票和結算表上簽字確認,結算表需加蓋甲方公章。②每月25日結算砼量。若乙方在7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經甲方簽字(蓋章)確認的結算表,則甲、乙雙方以供貨小票為最終結算依據。(2)付款方式:①甲方在確認乙方提交月度預拌混凝土結算資料后,每月向乙方支付該進度預拌混凝土結算貨款的80%,剩余的20%貨款在3#地塊樁基工程施工完成后付清(若3#地塊樁基工程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施工完成,乙方有權申請支付前期結算貨款剩余20%的款項)……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砼款,乙方有權在雙方約定付款時間止7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混凝土,并且所欠砼款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經武隆中銘公司與奧克公司共同結算并蓋章確認:2019年1月27日結算表載明1月1日至1月25日金額共計1629655元;2019年2月26日結算表載明1月26日至2月25日金額共計15680元。
經武隆中銘公司與奧克公司共同結算并有武隆中銘公司工作人員簽字以及奧克公司蓋章確認:兩張2019年4月26日結算表分別載明3月26日至4月25日金額共計80370元、335955元;2019年5月27日結算表載明4月26日至5月25日金額共計815970元;2019年6月26日結算表載明4月26至5月25日金額共計478640元;2019年7月26日結算表載明6月26日至7月25日金額共計1247980元;2019年8月26日結算表載明7月26日至8月25日金額共計2163905元;2019年9月27日結算表載明8月26日至9月25日金額共計1261470元;兩張2019年10月27日結算表分別載明9月26日至10月25日金額共計53555元、667530元;2019年11月27日結算表載明10月26日至11月25日金額共計718280元;兩張2020年1月1日結算表分別載明11月26日至12月31日金額共計9345元、48500元;2020年5月26日結算表載明4月26日至5月25日金額共計593550元;2020年6月29日結算表載明5月26日至6月25日金額共計976790元。
上述共計結算金額為11097175元。
本案法庭審理過程中,奧克公司提交了由其于2020年10月16日自行制作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供貨付款清單》,其中載明的供貨量及計算金額與前述結算單載明內容一致,另還寫明并認可收到武隆中銘公司支付貨款如下:2019年6月20日收到665335元;2019年8月8日收到50萬元、2019年8月30日收到80萬元、2019年9月30日收到100萬元、2019年11月21日收到200萬元、2020年1月9日收到50萬元;2020年1月17日收到50萬元、2020年1月19日收到50萬元、2020年7月27日收到100萬元,共計7465335元。
奧克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為“XX項目展示中心工程(售房部)”供應的預拌砼貨款已經由武隆中銘公司支付完畢,武隆中銘公司現欠付的系“XX項目3#地塊樁基工程”的預拌砼貨款。
本院所確認的以上法律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重慶市建設工程預拌砼供應合同》《預拌商品混凝土供貨付款清單》、結算表、奧克公司任職文件等證據在案為憑。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重慶市武隆區奧克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631840元及利息(從2020年1月1日起以20615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時止;從2020年7月1日起以157034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時止)。
如果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854.72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40854.7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玉
人民陪審員陳宇
人民陪審員廖青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芮
書記員李月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