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宏順物流有限公司與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91執恢3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林省青宏順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吉林省青宏順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春陸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長期履行本院依法終結執行。后因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恢復執行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恢復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自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劃款人民幣192019.59元,扣除執行費2780元后,已將執行款189239.59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本院續查封被執行名下的琿春農村商業銀行長春市朝陽支行×××賬戶,續查封期限壹年(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487條之規定,查封到期如需要續查封請在查封期限屆滿前15日向本院遞交書面續查封申請,逾期視為放棄對以上財產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擔。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被執行人名下有極少量銀行存款、無證券、保險、股票等信息登記。被執行人名下有×××東風牌、×××楚勝牌、×××楚勝牌、×××長安牌、×××長安牌車輛登記,因未查找到車輛位置,申請執行人暫不申請查封處置。
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5、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將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崔國強
審判員黃國麗
審判員徐佳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趙曉雪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