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32民初1303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新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筑公司)與被告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玲、被告鐵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鐵建公司立即向新筑公司支付貨款589108元及該款利息(從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訴之日已產生利息119294.37元);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鐵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3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支座采購合同》,約定鐵建公司購買新筑公司生產的支座用于廣明高速公路廣州段SG09標段項目。隨后雙方簽訂了《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支座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1》,約定鐵建公司新增購買新筑公司的支座。合同簽訂后,新筑公司按約向鐵建公司提供了支座。2017年9月12日,雙方對賬后確認貨款總金額為1789108元,新筑公司已向鐵建公司開具全額發票,鐵建公司僅支付了1200000元,尚欠新筑公司貨款589108元。鐵建公司的行為違反雙方合同約定,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鐵建公司辯稱,1.截止起訴之日,鐵建公司已付款金額為1400000元,最后一筆付款時間是2017年12月29日,金額為200000元;2.新筑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未提供送貨單等履行交付標的物的證據;3.在實際履行涉案合同過程中,雙方并未按照合同第7.2、7.3條約定履行,未按照7.2條的約定辦理中期結算,同時從新筑公司提供的對賬單來看,新筑公司也未在每月的21日前向鐵建公司提交結算單據及發票,鐵建公司也未扣除結算貨款的5%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上足以表明,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已經將上述條款進行變更,實際上雙方的付款方式是鑫澤公司提出付款申請,鐵建公司根據新筑公司的付款申請支付相應貨款,雙方在2017年9月12日對賬后,新筑公司未向鐵建公司提出付款申請,故本案中即使要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也應當從新筑公司主張之日,即起訴之日開始計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31日,甲方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廣明高速公路廣州段SG09標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與乙方新筑公司簽訂了一份《支座采購合同》,約定由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采購新筑公司生產的價值1566751元的支座。合同7.3條約定:新筑公司需在每月21日前向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提交有關結算單據及發票,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在新筑公司提交齊有關單據及有效完稅發票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已結算貨款的95%,剩余5%作為合同履約質保金。合同8.1條約定: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在新筑公司的每批貨款的結算中扣除5%作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在全部支座順利交付且安裝上橋后3個月內退還。合同10.5條約定: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未按雙方約定時間支付貨款時,新筑公司可終止發貨并要求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延期付款部分的滯納金。該合同簽訂后,甲方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廣明高速公路廣州段SG09標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與乙方新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支座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1》,約定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增加購買合同金額為157976元的橡膠支座。2017年9月12日,新筑公司通過傳真向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發出《對賬單》,載明新筑公司共計開票金額為1789108元、收款金額為1200000元,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欠款余額為589108元。并注明請對上述數據進行核對后及時付款。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于當日收到該份傳真并在客戶確認簽字處加蓋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公章。雙方對賬后,2017年12月29日,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向新筑公司轉賬支付了200000元。現鐵建公司尚有389108元貨款未向新筑公司支付。
另查明,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
庭審中,新筑公司當庭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鐵建公司立即向新筑公司支付貨款38910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389108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新筑公司認可鐵建公司陳述的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月進行結算,但新筑公司對于鐵建公司提出的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變更為新筑公司申請鐵建公司付款后才進行付款的陳述予以否認。鐵建公司對新筑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采信的《支座采購合同》1份、《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支座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1》1份、《對賬單》1份、銀行回單4份、工商查詢信息1份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8910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38910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從2017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910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16元,由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譚小雨
書記員黃毅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