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02民初5200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相宇,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錦濤、魯民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1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240000元。事實與理由:2020年7月11日,第三人所有的豫A×××××奔馳轎車來原告處進行維修,原告員工在對處于舉升狀態下的承修車輛底部配件進行焊接修復時,焊接處的高溫焊點意外引燃車廂內可燃零配件,導致承修的豫A×××××奔馳轎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第一時間組織人員施救,并積極向受損的奔馳轎車車主進行了損失賠償。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承保區域為周口市川匯區太清路與周口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南即原告住所地。上述事故發生于承保區域且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拒不理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太平洋公司辯稱:第一、針對于本次事故,調取監控視頻還原事故經過,發現車輛在靜止狀態下起火。與原告員工姜萬里與侯端陽所述情況一致,事故原因為火災;第二、據《周口市川匯區消防救援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川消火認字(2020)第0004號記載,位于周口市川匯區太清路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車間內發生火災,經調查為一般火災事故;第三、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眾責任險,保險單號為ABEJ55007020Q000054G保險單條款責任免除約定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火災、爆炸、煙熏。本次事故為保險單約定的除外責任,不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眾責任險項下的賠付范圍之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庭審調查,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20年7月11日,第三人丁心雨所有的豫A×××××奔馳轎車來原告處進行維修,原告員工在對處于舉升狀態下的承修車輛底部配件進行焊接修復時,焊接處的高溫焊點意外引燃車廂內可燃零配件,導致承修的豫A×××××奔馳轎車受損。事故發生后,經周口市川匯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為一般火災事故。2020年7月14日,原告與第三人丁心雨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愿意以292000元將事故車輛一次性買斷,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事故發生后,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南國宏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221755元,花去鑒定費11000元,原告為修復該車輛實際支付了維修費222000元,有發票予以佐證。
另查明,原告所經營的是奔馳4S店,在被告處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期限內總賠償限額為50000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2000000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保險期間自2020年1月13日0時至2021年1月12日24時止。該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范圍內,在從事經營活動或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評估費合計231755元;
二、駁回原告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周口鵬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2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擔2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楚凱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靳一凡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