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強與新疆建科智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4執908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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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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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烏高(新)勞人仲字[2020]第419號仲裁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14156.00元,執行費112.00元。
二、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被執行人承擔因強制執行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四、如款額不足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查封、扣押、變賣、拍賣被執行人同等價值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葉斯哈提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