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勝英與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8民初7428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勝英與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物業公司)、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招商成都分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蔣勝英和代理人尹富強、二被告共同代理人智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勝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283558元,其中醫療費62942元、護理費13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營養費3390元、誤工費300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4616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600元、續醫費1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23日,原告在招商雍華府二期小區門口的永輝超市門口步行下電梯,因電梯上有水而不慎滑倒,致使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四一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T12椎體骨折(AOB2)、T11棘突骨折、雙肺肺挫傷等。經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5000元、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招商成都分公司作為案涉電梯的管理者,為招商物業公司的分公司,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招商物業公司、招商成都分公司共同辯稱,1、事發時案涉扶梯已關閉電源停止運行,并設置了圍欄禁止通行,被告已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提醒義務,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2、原告貪圖便利擅自進入被告設置的禁行圍欄,不顧扶梯下雨積水,推著嬰兒車不抓扶手通行,導致自己滑到,對事故發生存在完全過錯。3、在不考慮事故原因以及責任的情況下,對于原告所訴損失項目,請求法院嚴格審查原告證據,采納被告意見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9時41分許,蔣勝英推著嬰兒車,進入下斜式電梯向下通行,不慎滑倒受傷。根據滑倒時的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在蔣勝英前面擬從地面到下沉式地下商場的人員,均選擇臺階式樓梯通道步行,蔣勝英是視頻中第一個選擇電梯通道的人員,該電梯自動運行功能已關閉,蔣勝英推著嬰兒車步行不遠,即摔倒受傷;因監控系較遠距離拍攝,仔細觀察自上而下的電梯通道入口,沒有發現電梯通道入口具有明顯隔離物,但本案原、被告各自申請的出庭證人均陳述到,當時電梯入口是有圍欄的,但被人打開,沒有攔住;從地面到地下商場,左邊為一下斜式電梯通道,右邊為一臺階式樓梯通道,通道上方均系戶外露天開放,視頻中有行人打著雨傘或頂著物品行走。蔣勝英受傷后,被送至四一六醫院治療,診斷為T12椎體骨折(AOB2)、T11棘突骨折、雙肺肺挫傷,于2019年9月25日行經后路T12椎體切開復位,釘棒系統內固定+髂骨取骨+同種異體骨骨移植術,住院至2019年10月16日;出院時醫囑建議繼續佩戴支具2月,加強營養及護理,術后1、3、6、12來院復查DR,術后1年骨折愈合后來院取除內固定費用約2萬元等。經蔣勝英委托,2020年3月23日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稱:因術中見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骨折累及三柱,胸11棘突骨折,其損傷所致傷殘等級鑒定為九級;行內固定取除手術,以及術前檢查,術后復查等,約需費用15000元;結合傷情及恢復情況,鑒定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由此產生傷殘鑒定費1000元、后續醫療鑒定費800元、三期鑒定費800元,合計2600元。
經本院組織雙方核對原告所訴各項損失,被告對原告所訴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續醫費無異議,同時確認原告實際住院23天并系城鎮戶籍,認可三期和續醫鑒定費計為原告合理損失,認可營養費、交通費各5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雙方均舉出的事發視頻、現場照片,原告舉出的住院病情證明書、病案材料、醫療費票據、護理費票據、護工身份證復印件,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被告舉出的情況說明,證人晉某、唐某的出庭證言,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蔣勝英支付賠償金71762.40元。
二、駁回原告蔣勝英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53元,減半收取2776.50元,由原告蔣勝英承擔2074元,被告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70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晏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嚴茂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