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升與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汪宗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11民初6257號
判決日期:2021-03-11
法院: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耀升與被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汪宗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追加汪宗新為被告,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耀升及同成建設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鴻海,汪宗新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千煌、洪曉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王耀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支付工程結算款人民幣59486.8元;2.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同成建設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承包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項目,將涂料部分發(fā)包給王耀升施工,工程地點為集美區(qū)后溪鎮(zhèn)港頭路333號。王耀升按工程要求,按時按量完成工程,并經(jīng)同成建設工程公司確認結算,但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未支付工程尾款。
同成建設工程公司辯稱,2018年8月20日同成建設工程公司與汪宗新簽署《內(nèi)部承包經(jīng)濟責任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將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項目通過轉包方式給汪宗新實際施工。汪宗新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他將部分施工項目交由王耀升班組施工。2019年8月期間汪宗新退場,同成建設工程公司依照王耀升的指示對工程量進行測量、結算,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是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本案工程款應由實際施工人汪宗新支付。汪宗新是否有支付工程款,同成建設工程公司不知曉。另汪宗新已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支付訟爭項目工程款,案號(2020)閩0211民初3435號。
汪宗新辯稱,案涉工程是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承建,并發(fā)包給王耀升施工,相應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項是王耀升與同成建設工程公司確認結算,案涉工程的測量與結算汪宗新均沒有參與,也沒有向王耀升支付過工程款,因此汪宗新對案涉工程款沒有付款義務,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20日,同成建設工程公司(甲方)與汪宗新(乙方)簽訂《內(nèi)部承包經(jīng)濟責任合同》,約定:同成建設工程公司中標的2018年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工程項目,由汪宗新為工程內(nèi)部經(jīng)濟承包負責人。合同簽訂后,汪宗新依約進行施工,2019年8月,汪宗新中途退場。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王耀升對案涉工程涂料部分進行施工,2019年8月29日,同成建設工程公司向王耀升出具結算單,對工程量進行結算:外墻涂料12496.8元、外墻真石漆63000元、內(nèi)墻20000元,總合計95486.8元,暫付工資36000元,余59486.8元。2019年9月2日,同成建設工程公司向王耀升賬戶轉賬36000元。
另查,汪宗新起訴同成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案號為(2020)閩0211民初3435號,汪宗新訴請確認其與同成建設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簽訂的《內(nèi)部承包經(jīng)濟責任合同》無效,并要求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支付代墊的工程款及利息。該案尚在審理中。
上述事實,有王耀升提交的結算單、轉賬單、現(xiàn)場照片、筆記照片,同成建設工程公司提交的《內(nèi)部承包經(jīng)濟責任合同》以及本案庭審筆錄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王耀升支付剩余工程款5948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87.1元,減半收取644元,由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該款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詹錦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鐘萍萍
書記員柯躍萍
判決日期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