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07民初10609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利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正公司)與被告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宏泰公司)、寧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利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興到庭參加訴訟,中德宏泰公司、寧皓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利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德宏泰公司退還保證金202萬元及資金利息、違約金(資金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以202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計算至付清時止);2.判令中德宏泰公司向利正公司支付律師費10萬元;3.判令寧皓對中德宏泰公司的債務向利正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利正公司、中德宏泰公司、寧皓就三方合作項目中,確保利正公司得到中德宏泰公司的支持,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支付項目保證金,并就保證金的相關事宜簽訂《保證金合同》,約定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交付保證金350萬元,保證期限2個月,保證期間內每月按合同金額的1.5%計算利息,保證期間到期,中德宏泰公司需無條件退還并支付全部保證金及利息,逾期退還的,應按合同約定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導致利正公司通過訴訟維護權益的,還需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寧皓承擔退還保證金、利息及給付違約金的連帶償還責任。《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轉付350萬元,保證期限屆滿后,中德宏泰公司僅退還170萬元,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寧皓也未履行任何支付義務。
中德宏泰公司、寧皓未作答辯。
利正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保證金合同、付款憑證、還款憑證作為證據。中德宏泰公司、寧皓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對利正公司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的答辯,放棄對利正公司所舉證據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利正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證明力大小,本院將綜合全案予以評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9年4月12日,利正公司(甲方)、中德宏泰公司(乙方)、寧皓三方簽訂《保證金合同》,約定:1.本合同約定保證金為甲方與乙方進行項目合作,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資金實力保證;2.保證金金額350萬元,在約定保證期間每月按合同金額的1.5%計算利息,即保證期間利息為105000元,到期本金及利息為3605000元;3.保證期限2個月,從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保證金由甲方在2019年4月16日前一次性轉入乙方賬戶,保證期限到期次日,乙方將該款項一次性轉入甲方賬戶,三方有效銀行轉賬憑據為保證金收付款依據;4.本合同約定保證金在合同保證期限內,僅為甲方項目實力保證證明,不為三方項目進展保證,三方約定的保證期間到期,乙方需無條件退還甲方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保證金及利息;5.乙方應當在保證期到期日次日,向甲方退還全額保證金及利息,逾期退還的,應當一次性承擔逾期退還違約金,違約金為合同總額的30%,乙方逾期退還保證金、利息或不按本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導致甲方需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的,乙方需承擔甲方因此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全部訴訟費用;6.丙方擔保乙方在保證期間到期后按時足額退還甲方保證金及利息,否則丙方承擔乙方退還保證金、利息及給付違約金的完全連帶償還責任。
2019年4月15日,利正公司向中德宏泰公司轉賬350萬元保證金。中德宏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和7月18日,分別向利正公司退還100萬元和70萬元,共計退還170萬元。利正公司陳述,此后中德宏泰公司未再退還任何款項
判決結果
一、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利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返還本金1972836元;
二、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利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返還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以1972836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標準,自2019年7月19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三、寧皓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四川利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00元,公告費56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9960元,由四川利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995元,由蘇州中德宏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皓負擔279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奕
人民陪審員雷文慧
人民陪審員劉發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楊欽欽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