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4民初12838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美公司”)與被告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慧、?,?,被告唐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小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錦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唐軍立即向錦美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利息暫從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息12%計算到債務全部清償日止);2.判令唐軍承擔錦美公司因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10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唐軍承擔。
事實與理由:錦美公司與唐軍于2018年9月17日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唐軍因支付《地材采購合同》預付款和支付機械租賃合同預付款向錦美公司借款,錦美公司分別于2018年3月12日向唐軍指定的地材供應商(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轉賬1600000元,于2018年3月12日向唐軍指定的地材供應商凌剛和向世雄轉賬400000元。后因唐軍未向錦美公司歸還借款,雙方于2019年7月17日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書》,約定唐軍向錦美公司借款2000000元,利息從借款支付之日(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計算。還款期限自簽訂協議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前分批次完成還款本金2000000元和利息。錦美公司多次要求唐軍還款,唐軍一直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故提起訴訟。
唐軍辯稱,唐軍與錦美公司沒有發生實際的借貸關系,錦美公司向案外人的轉款是基于錦美公司與案外人之間的合同支付的預付款,后由于不能完成工程,錦美公司找到唐軍,要求唐軍出具借條。唐軍就認可應向錦美公司支付2000000元,但并非借款,雙方不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請求駁回錦美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錦美公司與案外人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兩份《地材采購合同》,約定就珙縣洛亥鎮洛亥河、珙縣王家鎮洛亥河支流王家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采購貨物,雙方約定了石子、石粉、塊石的單價及數量等,簽訂合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錦美公司分別預付800000元,以保證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按質按量按時供應。錦美公司與案外人凌剛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約定就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租賃設備,雙方約定了租賃挖掘機、裝載機、單、雙橋自卸車、壓路機等的租賃金額,簽訂合同的十個工作日內由錦美公司預付200000元作為啟動費用。錦美公司與與案外人向世雄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約定就珙縣王家鎮洛亥河支流王家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租賃設備,雙方約定了租賃挖掘機、裝載機、單、雙橋自卸車、壓路機等的租賃金額,簽訂合同的十個工作日內由錦美公司預付200000元作為啟動費用。上述四份合同均由唐軍作為錦美公司的代理人簽訂。
2018年3月13日,錦美公司向向世雄和凌剛分別轉款200000元,同日,分兩次向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分別轉賬800000元,并注明用途為預付款。
2018年9月17日,錦美公司作為貸款方與唐軍作為借款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唐軍向錦美公司借款2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計算。用于珙縣王家鎮洛亥河支流王家河防洪治理工程、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前期啟動資金。借款方式為唐軍為支付《地材采購合同》預付款向錦美公司借款,錦美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唐軍指定的地材供應商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轉賬1600000元,唐軍為支付機械租賃合同預付款向錦美公司借款,錦美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唐軍指定的地材供應商凌剛和向世雄轉賬400000元。若珙縣王家鎮洛亥河支流王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和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兩個工程在2018年11月之前開工建設,唐軍在取得珙縣王家鎮洛亥河支流王家河防洪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第一筆付款后,三日內返還1000000元,在取得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第一筆付款后,三日內再返還1000000元。若該兩個項目未在2018年11月之前開建設,唐軍最遲在2018年12月10日前歸還錦美公司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2019年7月17日,唐軍與錦美公司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書》,約定唐軍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前分批完成還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12%,利息從借款支付日2018年3月13日開始計算),其中2019年7月30日前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還本金300000元,2019年9月30日還本金40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還本金5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還本金5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在2019年12月15日前還清。唐軍未按上述約定期限還款的,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均由唐軍承擔。由于唐軍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經多次催收未果,錦美公司遂提起訴訟。
另查明,錦美公司為本案訴訟,于2020年9月10日與四川明之鑒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一審代理費100000元,錦美公司分別于2020年9月29日、12月23日付款30000元、70000元,四川明之鑒律師事務所分別出具了四川增值稅專用發票。
庭審中唐軍陳述,認可應向錦美公司支付2000000元預付金,但雙方不是民間借貸關系,不應支付利息及律師費。錦美公司陳述,唐軍借款的前提是雙方有意向對珙縣項目進行合作,所以向唐軍出借了2000000元作為該項目的啟動資金,但該項目最終并未實際進行。錦美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合同,也是唐軍作為代理人的身份與案外人所簽,并未實際履行。唐軍作為實際收款人及用款人,對借款金額及利息都進行了確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錦美公司提交的錦美公司營業執照、唐軍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協議》、《分期還款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業務回單、《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唐軍提交的錦美公司與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凌剛、向世雄簽訂的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以及錦美公司、唐軍庭審的陳述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軍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計算方式:以2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年息12%計算);
二、被告唐軍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2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9200元,由被告唐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李洪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冬梅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