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寧縣冕里稀土選礦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民初2935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冕寧縣冕里稀土選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冕里公司)與被告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能第三工程局)、被告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礱江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冕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興祥、邢連超,被告安能第三工程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愛民、楊成良,被告雅礱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英亮、王平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冕里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安能第三工程局、雅礱江公司賠償冕里公司直接經濟損失51987663.6元;2.判令安能第三工程局、雅礱江公司賠償冕里公司因泥石流造成的停產損失81811260元;3.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保全費由安能第三工程局、雅礱江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冕里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8日,與冕里稀土礦選廠(以下簡稱冕里礦選廠)位于同一地址,冕里公司成立后冕里礦選廠停止了經營,礦山的開采、稀土洗選廠的投資、建設、經營均由冕里公司負責。冕里公司對冕里礦選廠的原有廠房進行了擴建,擴大了廠區面積、增加了廠房設備,但是由于當時采礦許可證等證照的變更非常復雜,冕里礦選廠仍然持有《采礦權許可證》《礦產品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能第三工程局與雅礱江公司于2004年11月簽訂《錦屏水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金林鄉合同段施工工程合同》《錦屏水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羊房溝合同段施工工程合同》,約定由安能第三工程局承建雅礱江公司錦屏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金林鄉合同段和羊房溝合同段。安能第三工程局承建錦屏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期間,冕寧縣國土資源局先后于2005年6月17日、2006年10月22日向雅礱江公司錦屏管理局發出《關于責令地質災害隱患工程項目整改通知書》,載明二灘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二灘公司)錦屏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建設中多處無序排放荒渣,造成嚴重地質災害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整改;冕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于2008年6月27日向二灘公司錦屏管理局發出冕防指[2008]1號《關于盡快處理我縣里莊鄉羊房橋以上工程棄渣的函》,載明根據里莊鄉反映,自二灘公司錦屏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開工建設以來,大量荒渣被棄放在該鄉羊房橋以上的三條山溝中,由于棄渣處理措施未夠完善,經過幾年雨水沖刷,致使大量荒渣被沖到羊房溝內,將會威脅該鄉15戶59人生命財產安全,特此函告盡快對此進行處理。2008年6月30日晚20∶00點至2008年7月1日20∶00點,冕寧縣牦牛山區域發生強降雨,由于馬頸子溝堆滿大量違規排放的疏松荒渣,雨水流入溝內形成許多大小不等的堰塞湖,堰塞湖被沖垮后形成災難性的“6.30”泥石流,位于馬頸子溝下游的冕里公司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稀土成品半成品被泥石流沖毀,導致冕里公司完全停產,給冕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2008年7月23日,冕寧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冕寧縣政府)、雅礱江公司、冕里公司對稀土洗選廠實物損失進行了調查,簽字確認了《6.30暴雨災害實物實物損失調查表》,冕里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涼山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涼山州政府)“三江辦”報送了損失清單;冕里公司自行委托四川金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達公司)對因“6.30”泥石流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金達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評字[2008]第56號《冕寧縣冕里稀土礦選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載明截止評估基準日2008年7月1日,冕里公司委托評估受毀資產的評估價值為44641774.76元,受損后需恢復原貌再生產的費用為7345888.84元,合計51987663.6元;冕里公司因“6.30”泥石流災害導致停產停工,根據河道治理、廠房重建和設備重新購買等所需時間,冕里公司預計停產兩年,根據停產前半年的產值,計算停產損失為81811260元。安能第三工程局、雅礱江公司在修建錦屏電站對外交通專用公路過程中違規濫排大量荒渣于馬頸子溝內,堵塞河道,遇強降雨形成堰塞湖,造成“6.30”泥石流災害給冕里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安能第三工程局、雅礱江公司已經對其他受害人的損失進行了賠償,但對冕里公司的損失至今未予賠償
判決結果
駁回冕寧縣冕里稀土選礦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冕寧縣冕里稀土選礦有限責任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669395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苑效
審判員付冬琦
人民陪審員裴幼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王丹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