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百納德(揚州)電能系統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江蘇理士電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8民轄終31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百納德(揚州)電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納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理士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士公司)加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2020)蘇0831民初2834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百納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系錯誤;以雙方沒有約定履行地點,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無論根據雙方合同后兩款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均應當移送儀征市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理士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學輝
審判員徐慧鳴
審判員王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靖芳芳
書記員喬倩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