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林、溫時明、王志文等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4民初1081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與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劉春林、溫時明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劉春林、溫時明2000萬元的財產。擔保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擔保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王志文、鐘晉文、吳志斌、朱瑞林、劉春林、溫時明名下價值200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劉根星
人民陪審員朱曉英
人民陪審員湯惠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周鶯妍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