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5283號
判決日期:2021-03-16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20]第42001號關于第32989825號“星環科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20年3月16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5月12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7月20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32989825號“星環科技”商標(簡稱申請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電路)”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1、申請商標與被訴決定中引證的第6834764號“環星;HX”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四)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四權利狀態不穩定,不應成為申請商標在先權利障礙,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查明和認定相關事實,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申請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32989825
3.申請日期:2018年8月20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商品(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商品器;計算機網絡商品器;磁性數據介質;讀出器(數據處理設備);計算機存儲裝置;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外圍設備;連接器(數據處理設備);數據處理設備;已編碼磁卡;智能卡(集成電路卡);芯片(集成電路)。
二、引證商標四
1.申請人:北京計算機一廠
2.申請號:6834764
3.申請日期:2008年7月11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數據處理設備;工業操作遙控電氣設備;鐵路道岔遙控電動設備;電子門禁;觸摸式電子查詢機。
三、其他查明的事實
在商標評審階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請商標復審申請書及相關宣傳使用證據等材料。
在本案訴訟階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引證商標權利人北京計算機一廠工商登記檔案和引證商標四的撤三決定。
經查,引證商標四目前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庭審過程中,原告認可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不認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上述事實,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商標檔案、被訴決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星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趙英波
人民陪審員劉芳
人民陪審員任繼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迪
法官助理賀景峰
書記員杜靜暘
判決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