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雄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7328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通雄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天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7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秦海龍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2017年3月24日,常宏裝飾吳倩倩發送文件名為“江蘇海安縣二店誠信通訊恒沙鋁板門頭設計”的電子郵件至柏年公司工作人員,主要載明:以下為客戶信息,請查閱。省份:江蘇?。怀鞘校汉0部h;T2經銷商名稱:海安縣誠信通訊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南通市海安縣××路××號;聯系人姓名:吉呈建;電話:139××××8919。
2017年5月23日,柏年公司的前身海安縣誠信通訊器材有限公司起草《安裝合同》一份,主要載明:一、概況:1、工程名稱誠信通信鋁板門頭、包梁、包柱產品制作及安裝工程。2、工程金額110175.86元。二、交付方式:1、工期:合同簽訂后20天內交付,自收到預付款后第一個工作日起算。工程完工后,甲方(雄天公司)組織驗收。2、交付地點: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人民路53號,標的物風險自交付之日起轉移。三、付款方式:1、定金:甲方接受乙方(柏年公司)的預報價及預計重量后,支付乙方預報價總金額50%定金即:50000元。2、尾款付款:甲方收到乙方發送產成品照片后,支付乙方尾款付款,至合同總金額100%110175.86元,減去已付定金,實際需要支付尾款付款:60175.86元。合同另載明其他內容,甲、乙雙方均未在合同尾部簽字蓋章確認。柏年公司將該合同發送至×××@139.com郵箱。
2017年5月23日,雄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呈建向柏年公司支付50000元。
柏年公司此后多次通過電子郵件向雄天公司催討尾款。其中2017年6月23日,柏年公司工作人員發送文件名為“江蘇海安縣二店誠信通訊恒沙鋁板材質門頭溝通事項(支付中期款)”的郵件至×××@139.com郵箱,主要載明:吉總:您好!附件是產成品照片,請查收。請按照需支付至合同總額的100%即¥110175.86元減去已付定金:¥50000元,需付尾款為:¥60175.86。庭審中,雄天公司稱未收到過柏年公司發送的任何電子郵件,其向柏年公司支付的50000元系應蘋果公司要求支付而非履行《安裝合同》義務。
柏年公司以雄天公司違約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一、雄天公司支付柏年公司工程尾款60175.86元;二、雄天公司支付柏年公司資金占用損失15372元(以60175.86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9%,自2017年6月23日暫計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雄天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雄天公司是否應承擔付款義務。柏年公司作為自1999年起經營的企業,應對于買賣業務往來具有較為豐富的經驗,但其《安裝合同》、產成品照片僅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在未收到雄天公司回復的情況下,未通過其他途徑核對、確認;雖然雄天公司向柏年公司支付過50000元,但并不代表雄天公司收到并認可柏年公司的證據,結合庭審中雄天公司堅決否認與柏年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態度,應認定,柏年公司、雄天公司之間,無合同,無對賬,柏年公司要求雄天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綜上,對于柏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雄天公司合理部分的抗辯,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判決:駁回柏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44元,由柏年公司負擔。
宣判后,柏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是否存在合同關系。柏年公司認為存在合同關系,理由如下:1.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雖無簽訂書面合同,但雄天公司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付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己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一審判決沒有適用這兩條法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從付款數額和時間可以推論,雄天公司收到了電子郵件中的合同。第一,從付款數額看,電子郵件中的付款數額(定金)46398.52元,而合同約定的定金是5萬元,這個5萬元,除了柏年公司和雄天公司,第三人均無從知道。根據雄天公司打款的數額5萬元,可以得知,雄天公司看到了發送給他的合同。第二,從付款時間看,雄天公司的付款時間就在柏年公司發送合同的第二天,如果沒有看到合同,怎么知道我方的付款賬號。雄天公司說從蘋果總代那里知道了我方的付款賬號。這是嚴重不屬實的,蘋果總代并不知道我方的賬號。3.一審判決沒有對雄天公司支付5萬元的性質作出認定。一審中雄天公司也承認5萬元的用途是安裝門頭,那么,如果柏年公司與雄天公司不存在安裝合同關系,那雄天公司與誰之間存在安裝合同關系?如果是與蘋果公司存在安裝合同關系,明顯不符合常理。4.一審法院以柏年公司是經營多年的大公司,推論出不應出現不蓋章的合同,沒有任何邏輯根據。柏年公司與雄天公司距離遙遠,安裝合同金額不高。偶爾出現合同不夠完善的情況,也屬正常,況且對方已經支付了5萬元,柏年公司有理由相信,雙方的合同己經成立。故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雄天公司支付柏年公司工程尾款60175.86元;3.雄天公司支付柏年公司資金占用損失15372元(以60175.86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9%,自2017年6月23日暫計算至2020年4月14日,此后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4.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雄天公司承擔。
針對柏年公司的上訴,雄天公司答辯稱:雄天公司確實向柏年公司支付過5萬元的款項,支付過5萬元后,因為經營狀況不好,所以將店轉讓給他人。雄天公司已將新店主的電話號碼提供給向柏年公司的施工人員,裝修開始到驗收,雄天公司沒有參與過,也沒有簽過字,柏年公司應當向驗收的人要求其支付款項。
二審期間,柏年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聊天記錄12頁(打印件),用以證明雄天公司除了案涉門頭安裝,還有其他的安裝事項,然后柏年公司直接在微信群中與雄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呈建溝通付款事宜,并且也溝通了施工的對接施工的開始和施工的一些前提準備,對方都予以配合。最終證明的事實是,柏年公司與雄天公司存在合同關系,且屬于安裝合同關系,雄天公司對安裝合同是知曉的。
柏年公司提供的證據經雄天公司質證:微信記錄是雄天公司吉呈建轉賬之前的聊天記錄,轉賬之后就不存在了。本院經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與在案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相互印證部分,可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
二審期間,雄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號碼139××××8919系雄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呈建使用的手機號碼,×××@139.com郵箱系用該手機號碼進行注冊的郵箱。同時,雄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呈建在二審中陳述:因經營出現問題,故將涉案安裝工程所對應店鋪的經營權、裝修等一并轉讓給了他人,柏年公司應向店鋪受讓人主張剩余工程款;安裝合同系固定價款合同,如果店鋪沒有轉讓,剩余工程款60175.86元應由雄天公司向柏年公司支付
判決結果
一、撤銷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7784號民事判決;
二、南通雄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0175.86元;
三、南通雄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損失(以60175.86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四、駁回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88元,減半收取844元,由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2元,由南通雄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752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688元,由杭州柏年智能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4元,由南通雄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150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秦海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董悅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