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界與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董秀俠車輛行政登記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21行初186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世界訴被告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簡稱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人董秀俠車輛行政登記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給交通警察支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材料,于2020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世界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文件、孫爽朗,被告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張勇及委托代理人蔣惠娟,第三人董秀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千秋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8月26日,經第三人董秀俠申請,交通警察支隊將劉世界名下的車號為皖F×××××車輛轉移登記至董秀俠名下,將皖F×××××號變更為皖F×××××號車輛。
劉世界訴稱,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自宿州德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得奧迪汽車一輛,車輛識別號代號/車架號LF×××××從327,車牌號為皖F×××××,一直登記在原告名下,所有權人為原告,行駛證發放日期為2018年2月2日。2019年8月26日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缺少的情況下,被告把原告所有的涉案車輛過戶給了第三人,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此事,并告知被告:原告從未把涉案車輛銷售他人,也未委托任何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要求其更正錯誤,恢復原始狀態。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請求確認被告于2019年8月26日將皖F×××××小型轎車所有人從原告轉移登記到第三人董秀俠名下的行政行為無效。
交通警察支隊辯稱,劉世界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皖F×××××轉移登記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程序合法。2019年8月26日,董秀俠向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簡稱車輛管理所)申請車輛轉移登記,并提交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二手車交易發票(發票載明買方董秀俠,賣方劉世界)、董秀俠的身份證,交驗了車輛。車輛管理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程序規定完成了車輛轉移登記。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轉移登記于法有據。本案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憑證是交易發票,清晰載明了買賣雙方,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二、皖F×××××轉移登記不存在無效的事由。首先,本案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經審查皖F×××××轉移登記不具有《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交通警察支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轉移登記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無違法情形。其次,原告主張未將本案機動車銷售,不是本案轉移登記無效的事由。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在交付時發生效力,董秀俠占有機動車,向車輛管理所提交了申請表、登記證書、行駛證、交易發票,并交驗了車輛,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條的規定。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或者第三人侵占均不是行政確認審查的范圍。再次,原告未委托登記不是轉移登記無效的事由。綜上所述,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述稱,一、原告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不應當予以立案。原告起訴后,曾又撤訴,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雖然本次起訴改變了被告,但是,對于原告兩次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來說,沒有任何區別。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最高院、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四個復函,已經明確了公安機關對機動車辦理登記的行為,并非是對車輛所有權的登記及確認。三、被告對涉案車輛辦理轉移登記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第三人提供了作為涉案車輛的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了該規定。
劉世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舉證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購車發票、結算單、原告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證明涉案車輛為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購買,于2018年2月2日原告取得行駛證。
3.機動車查詢單、第三人董秀俠的機動車行駛證。證明被告在涉案車輛缺少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的情況下,于2019年8月26日將涉案車輛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致使第三人非法取得涉案車輛的行駛證。
交通警察支隊對劉世界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為:
對于原告身份證等證件沒有異議。對原告提出的購車發票這些證據,與本案訴訟無關,因為原告請求確認的是車輛的轉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登記表是由第三人本人申請登記的。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如果有第三人代理,應有委托代理人和委托書,本案當時辦理的業務是由董秀俠自己親自申請的。機動車登記規范規定的轉移憑證,是交易發票,流程的憑證,交易發票是符合規范的。原告主張未到二手車交易市場去開發票,不是車輛管理登記環節審查范圍的內容。
董秀俠對劉世界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與交通警察支隊的質證意見一致。
交通警察支隊為抗辯劉世界的訴訟請求,向本院舉證:
1、關于調取皖A050這有相關材料檔案的函。
2、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轉入申請表。證明董秀俠向車輛管理所提出了轉移登記的申請。
3、二手車交易發票。證據來源來自合肥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檔案。交易發票載明的買方是董秀俠,賣方是劉世界,證明董秀俠提供了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憑證。
4、董秀俠的身份證。證明董秀俠向淮北市車輛管理所提交的轉移登記,并提供了真實有效的身份證。
5、機動車查驗登記表。證明董秀俠申請車輛轉移登記,交驗了車輛。
劉世界對交通警察支隊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不具有合法性和關聯性,二手車的銷售統一發票,只是納稅證明,不是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憑證也不是證明。雖然賣方單位寫的是劉世界,但是劉世界對于自己的車輛怎么轉移的一概不知,自己沒有向任何人銷售車輛,30萬元是怎么定的本人不知道。對證據4無異議。對證據5機動車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是綜合五份證據,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從程序上來講,辦理車輛轉移登記,這些證據是缺少的,應該說當時辦理轉移登記違反法定程序。
董秀俠對交通警察支隊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三性均無異議,2019年8月26日的轉入申請表上,“董秀俠”三字確確實實是本人所簽。
第三人董秀俠向本院舉證如下:
1.原告的起訴書及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50號行政裁定書。證明:原告對本案的起訴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撤訴后重復起訴應當不予立案。
2.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原告承認欠第三人的借款,并且同意以涉案車輛抵償給第三人,用于歸還原告欠第三人的借款。
3.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原告因購買涉案車輛,向第三人借款15萬元,第三人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15萬元轉給原告。
4.借條。證明原告向第三人借款現金8萬元。
5.營業執照及照片。證明第三人系經營皮草的個體經營戶,因此時刻有現金,第三人借給原告的8萬元現金就是第三人的經營資金。
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原告與第三人的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賬單截圖。證明在涉案車輛過戶至第三人名下后,車輛仍然由原告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另原告還轉給第三人3500元用于支付保險費。說明原告不但知道涉案車輛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而且是自愿將涉案車輛過戶給第三人的。
7.民事起訴狀、裁定書。證明原告劉世界按照民事糾紛起訴第三人然后撤訴。
劉世界對董秀俠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
對于證據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現在被告是淮北市交警支隊,完全是兩個單位,在辦理業務上他們是相對獨立的,所以不存在重復起訴的問題。對于證據2,該證據恰恰說明了原告不同意把車輛抵償給第三人,因為微信聊天記錄說得很清楚,說9月14日還一部分,否則車子過戶給你。2019年8月14日原告承諾9月14日之前還你一部分款,但車管所辦理過戶是2019年8月26日,還沒有到9月14日就過戶了,這恰恰說明了辦理過戶登記的時候是違背原告的意愿。對證據3、4、5與本案無關。對證據6無異議,但是不能說明原告是自愿將涉案車輛過戶的。對證據7,當時,因為不知道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間的法律關系所以才撤訴的。
交通警察支隊對董秀俠所舉證據均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審核、認定如下:
對原告所舉證據1-3,來源合法,符合客觀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認定。
對交通警察支隊所舉證據1-5,能夠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認定。
對第三人董秀俠所舉證據,對證據1、7,能夠證明原告早曾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但對證據2-6,該證據均系劉世界與董秀俠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不是本案審理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故對該證據均不予評價。
根據上述審核、認定的證據,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劉世界與董秀俠原為戀愛關系。劉世界于2018年1月16日以29.91453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奧迪牌轎車一輛,2018年2月2日取得了交通警察支隊頒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號為皖F×××××。2019年8月26日,董秀俠提交了車輛轉移申請等材料,由交通警察支隊查驗了車輛,在交通警察支隊辦理了涉案車輛的轉移手續,車輛轉移登記至董秀俠名下,車號變更為皖F×××××。后董秀俠將該車輛出賣給他人(車號為皖A050)。交通警察支隊針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關于調取皖A050相關材料檔案的函;2、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轉入申請表;3、二手車交易發票;4、董秀俠的身份證復印件;5、機動車查驗登記表。劉世界于2020年4月以董秀俠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后撤回起訴。于2020年7月,先后以濉溪縣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后均撤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世界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劉世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顧國安
審判員張勤愛
人民陪審員關建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晨曦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