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順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與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02民初1985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百順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百順公司”)為與被告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醫藥公司”)、捷邁(上海)醫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邁(上海)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簽訂的分銷合同;2.被告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向原告返還已付貨款397749元;3.被告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100000元;4.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西安百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世民,被告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華東醫藥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承劍、陳軼群,捷邁(上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亞飛、趙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6月1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器材設備科與西安百順公司簽訂《衛生耗材訂貨合同》,向西安百順公司訂購Zimmer.Inc.捷邁公司生產的接骨板、接骨板用螺釘、空心釘、外固定架螺釘、捆綁纜索等骨科創傷材料。捷邁(上海)公司授權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為其在山西、內蒙古、天津、陜西省、寧夏、吉林、黑龍江、北京、河北、遼寧銷售捷邁創傷及肩肘產品的經銷商,授權期限為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5月31日。為了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供貨,2017年9月1日,西安百順公司(買方)與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賣方)簽訂《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2017年度高值耗材部醫療器械類分銷合同》,約定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所提供的醫療器材完全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質量標準,并提供相關產品注冊證等必需證件;如在發貨后3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經銷商通知有貨物的缺失、損壞、錯發,則默認經銷商準確無誤地收到貨物,并不再對該批貨物的除質量問題以外問題提供賠償。該合同附件F《經銷商采購人員授權委托書》載明“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茲授權我單位張春龍同志負責捷邁產品在西安唐都醫院地區的銷售業務。負責與貴單位洽談業務并簽訂合同。委托權限為:采購貴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產品,依法與貴單位簽訂合同”。西安百順公司付款后,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依約向西安百順公司提供了醫療器材,該批醫療器材的注冊證號為“國械注進20153460031”。西安百順公司收取貨物后,供貨給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后西安百順公司向捷邁(上海)公司反映,因捷邁(上海)公司在2014年蘭州戰區中標的產品注冊證號為“國食藥監械(進)字2014第3460031”,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不認可注冊證號為“國械注進20153460031”的產品。2017年11月8日,捷邁(上海)公司出具《關于注冊證號情況的說明》,內容為“致:空軍軍醫大學(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我單位,捷邁(上海)醫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2014年蘭州戰區部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選型詢價項目的中標單位,中標產品注冊證號‘國食藥監械(進)字2014第3460031’現已更新為‘國械注進20153460031’,產品規格型號不變,特此說明!”
西安百順公司在庭審中自認華東醫藥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提供的產品數量、質量、規格、型號等均符合約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西安百順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預收案件受理費8766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383元,由原告西安百順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原告西安百順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莉莉
判決日期
2021-03-17